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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七:(离婚请求权限制一)
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再次起诉的离婚请求权限制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七篇,介绍离婚请求权限制一: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再次起诉的离婚请求权限制。
概述:
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是指在诉讼离婚的程序中,对某些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程序,也叫做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实体法限制:
对已经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作出限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文体现的限制条件,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是双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再次起诉的,应当支持离婚诉请。
程序法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必须在6个月以后,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对方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所谓的新情况、新理由,应当是在前一次诉讼中没有提出过且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依据。
综合分析:
《民法典》的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生效时间是2022年1月1日,都是有效的现行法律。一部调整实体上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部调整起诉时间。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时间是须经过六个月,但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应当是判决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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