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标公示阶段,投诉竞争对手弄虚作假是常见场景。尤其当第一中标候选人无任何问题时,部分未中标企业会转而投诉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核心诉求清一色是“重新评审、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但很多人不知道:投标人弄虚作假,不等于必须重新评审。今天结合一则医院门诊大楼招标案例,拆解重新评审的适用边界、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帮你避开招投标维权与履职中的核心误区。
一、案例还原:投诉第三中标人弄虚作假,该不该重新评审?
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门诊大楼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项目资金为国有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评标委员会严格评审,最终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序如下: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C企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B企业向招标人提起书面异议,核心异议理由是:第三中标候选人C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申报的业绩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很快作出书面回复:“投标人弄虚作假不属于异议受理范围,请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收到回复后,B企业立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递交投诉书,明确诉求: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否决C企业的投标资格,重新计算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
市住建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通过核查业绩佐证材料、约谈相关当事人,最终确认:B企业投诉属实,C企业确实存在投标业绩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但围绕“是否需要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市住建局内部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争议焦点直指“重新评审的适用条件”。
第一种意见(支持投诉诉求):C企业弄虚作假,本应在评标阶段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现因事后查实,需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否决C企业投标后,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和各投标人得分,进而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确保评标结果公平。
第二种意见(不支持投诉诉求):C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是在评标完成、公示期间被查实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任何过错,此时召集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做法是,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C企业的违法行为,招标人按原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即可。
二、核心问题:重新评审有哪些情形?查实弄虚作假该怎么处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本质是“重新评审的适用边界”“评标后查实违法行为的处理流程”两大痛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实操细节,逐一拆解,帮你分清“该重新评审”与“不该重新评审”的边界: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才能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改正?有明确法律依据吗?
答案是:只有评标委员会自身存在过错时,才需责令其改正;无过错则无需重新评审,法律对“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有严格限制,并非任何违规情形都能启动。
核心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被责令改正的情形,核心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中标意向等。
关键解读(必记):
1. 重新评审的前提是“评标委员会有过错”:重新评审(或责令改正)的核心目的,是纠正评标委员会自身的违规评审行为,比如评标专家未回避、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等,本质是“纠错评标行为”。
2. 无过错则无重新评审义务: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而弄虚作假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伪造业绩、伪造资质),多数情况下无法在评标阶段被发现。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重新评审的责任。
3. 特殊情况的处理:若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改正,或评标委员会拒绝改正,行政监督部门可认定评标无效,由招标人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或直接重新招标。
问题二:评标完成后,查实投标人弄虚作假,该怎么处理?本案哪种意见正确?
答案是: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投标人违法行为,无需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本案第二种意见正确,具体处理流程分场景明确,贴合实操:
不同阶段查实弄虚作假的处理规则
1. 评标阶段查实: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直接否决该投标人投标(投标无效);
2. 中标公示阶段查实: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查实: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依法撤销中标通知书;
4. 合同签订后查实:依法认定合同无效,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本案具体处理逻辑
1. 主体无过错: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未发现C企业业绩造假,无违规评审行为,无需重新评审;
2. 违法行为处理:由市住建局(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C企业第三中标候选人资格,查处其弄虚作假行为;
3. 中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A企业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招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直接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无需重新评审、重新排序。
关键提醒:未中标的投标人(如本案B企业),投诉竞争对手弄虚作假的,若查实后不影响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其“重新评审”的诉求不会被支持。只有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才需由招标人按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三、延伸解读:2大核心误区,避开就能少走弯路
结合本案,总结招投标中“重新评审”与“弄虚作假处理”的2大高频误区,无论你是投标人、招标人还是监管人员,都要重点规避:
误区一:只要投标人弄虚作假,就必须重新评审。核心错在混淆“评标委员会过错”与“投标人过错”——重新评审针对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评审行为,投标人自身弄虚作假,应由行政监督部门查处,与评标委员会无关,无需重新评审。
误区二:投诉竞争对手弄虚作假,就能改变中标结果。只有查实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如造假、串通投标),才会影响中标结果;若仅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造假,第一中标候选人合规,招标人仍需按原排序确定中标人,投诉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补充实操要点:投标人投诉他人弄虚作假时,需提交充分证据(如业绩造假的佐证材料、伪造文件的鉴定报告等),避免无证据投诉;招标人收到相关异议/投诉后,需明确区分异议与投诉的受理范围,不得随意推诿。
四、案例启示:明确边界,规范履职,避免争议
这起案例给投标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都提供了重要的合规指引,核心在于明确“重新评审”的适用边界,分清各方责任,规范履职行为:
对投标人而言:一是坚守诚信底线,杜绝弄虚作假、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否则不仅会被取消中标资格,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限制后续投标;二是理性维权,投诉竞争对手时,需明确自身诉求的合法性,知晓“弄虚作假≠重新评审”,避免盲目投诉浪费时间和成本;三是投标前自查业绩、资质等材料,确保合规无误。
对招标人而言:一是明确异议与投诉的受理范围,对不属于异议范围的(如弄虚作假),需清晰指引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得敷衍推诿;二是严格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除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启动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三是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评审资料。
对行政监督部门而言:一是精准区分“重新评审”与“违法行为查处”的边界,不滥用重新评审权力,对评标委员会无过错的,坚决不责令重新评审;二是依法查处投标人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明确合规边界,减少不必要的投诉与争议。
总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既需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也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边界,不盲目启动重新评审。唯有各方坚守合规底线,明确自身责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推动招投标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