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

——杨某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入库编号2024-04-1-257-003 / 刑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沪0115刑初27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隐蔽方式收款,为他人安装多部宽带、固定电话及交换机等设备,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频繁变更地点、删除信息记录等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尚未到案,但能够查证行为人具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键词

刑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隐蔽收款 被帮助对象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先后二次纠集何某刚、梁某川(均另案处理)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X号101室、X号102室,并在上述二处安装合计二部宽带、九部固定电话及交换机等设备,供他人非法使用。上述设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多人被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2022年9月9日,杨某明又纠集王某、王某卿、杨某国(均另案处理)至上海市金山区,欲以上述相同手法安装宽带及固定电话供他人使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杨某明作案期间从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处获取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6万元(币种下同)。杨某明到案后曾辩解行为当时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最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调取了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网关、路由器等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沪0115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等问题。

一、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问题

被告人杨某明到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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