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见路边摩托车未拔钥匙临时起意偷窃,醉驾上路没多久就因行驶异常被民警查获。近日,经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5年10月21日中午,张某在浠水县南城经济开发区饮酒后闲逛,行至毛巾厂小区门口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受酒精影响与临时贪念驱使,张某趁无人留意秘密窃取该车后疾驰逃离,无视酒后驾车的重大安全隐患。当日13时48分,张某骑行至浠水实验高中路段时,因酒精作用导致车辆行驶异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达17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后续抽血送检确认,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9.68mg/100ml,醉驾事实确凿。审查中,民警发现张某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手续,经依法讯问,其如实交代了盗窃犯罪事实。

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细致审查案件。经审查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具有坦白、如实供述的法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罪刑相当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判决,既严惩犯罪,也彰显司法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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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表示,张某案并非个例,此类因侥幸心理、临时贪念引发的多重犯罪时有发生。盗窃侵犯财产权、醉驾漠视公共安全,均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张某因心中无敬畏、行为无底线,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一是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红线,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二是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盗窃红线;三是强化法治意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敬畏法律、约束行为。

下一步,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严惩犯罪,加大法律监督与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引导公众增强法治观念,为建设平安浠水、法治浠水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