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个事闹得挺大,就是有位打工人李某跳槽后跟前老板死磕社保没交够的问题,最后高院真给所有打工人撑腰了。这事得从她2015年入职说起,当时公司确实开始给她交社保,但套路很深,工资开得正常,社保打的基数却特低。人家李某这几年工资点都没乱收着,实际每个月都拿到4500多,结果养老和失业保险基数才2500,医疗高点也不过3910,和实际工资这差距简直了。

时间到了2019年6月,李某终于忍不了了,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写了辞职信,理由就一个:公司社保没交够,她当月就去仲裁,要求老板掏出两万四千多块经济补偿金,还真有理有据。公司自然不乐意,先说社保基数是经办机构管的,和他们没太大关系,还说账户都建了,哪能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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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流程特别有意思。仲裁委员会先是一口回绝了李某的诉求,理由是主动离职又没人逼你,公司不该赔。之后走到一审也没顺,法院依旧站在公司那头,说李某自愿辞职,没啥好补偿的。等到二审时风向一转,法院详细查了情况,发现公司社保基数跟工资对不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这行为已经属于“没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李某辞职完全合法,公司必须补发两万多的补偿金,精确到4511.92元一个月乘以4.5个月。

公司就不服,又递到高院,高院这回直接再给定了调:企业得按实际工资金额足额给员工交社保,法律这么写得明明白白。你基数随便降就省事,也不想想法律底线在哪,李某辞职、索赔都没毛病,公司得全额照办。

其实很多企业老想着低基数社保能省点钱,哪怕员工工资涨得飞快,也还是每月只上最低的那笔。反而员工真较真起来,用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记录这种证据一查,发现公司根本没按标准来,走流程还真有戏。对于打工人来说,核对社保上的工资基数和自己账户里收的实际金额,是最基础的事。留好每个月的工资条、流水、社保单凭证,辞职如果写明具体原因,到时候有理有据地去仲裁,打起维权战的底气都不一样。

走流程的话,协商不成,先劳动仲裁,再法院诉讼,按照每年给一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公司违法了就得认。那种拿“是社保机构帮我定的”“没恶意”“主动辞职了就不赔”当理由的公司,法院基本不搭理,因为足额给员工交社保,本就是明摆着的硬性规定,不管出于什么心态,做不到就要担责任。

放到老板这边,就别再侥幸想着混过去,一旦员工曝光,你社保也得补,钱也得赔,实打实的两头受罪。其实乖乖按工资申报,不折腾才是正路。现在都流行自查社保,老板和员工都得以法律为准绳,省得最后两败俱伤。

这回高院弄个再审,算是给了市场一记警钟。社保该怎么交、是多少就得多少,每笔都清楚明白。这判决不仅帮助了李某这样的普通打工人,也提醒了无数公司:合规操作,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底线,别指望靠歪门邪道躲得了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