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层层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实际施工人想拿到工程款往往不容易,很多人疑惑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其实,法律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有些实际施工人会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挂靠)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比如朱某挂靠中顶公司承包乌兰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中顶公司未收到发包人工程款,朱某起诉中顶公司和发包人。最高法审理后认为,中顶公司是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而朱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事实法律关系,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最终判令发包人支付4058300元。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因欠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实际履约的发包人要款。
如果是转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代承包人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也能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最高法曾明确,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通过全面履行原施工合同义务,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法享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承包人若未实际参与施工,其基于原合同的工程款请求权因缺乏事实基础而丧失,已收取的工程款应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同时,工程价款的法定构成要素包括间接费、利润以及劳动保险基金,这些都要纳入结算范围,完整认定工程总造价。
若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挂靠),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直接主张工程款。比如黄某某借用南通四建公司资质与岚世纪公司签订合同,岚世纪公司知晓挂靠事实,双方结算确认欠付工程款959477.84元。最高法认为,黄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岚世纪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有权直接主张工程款,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可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发包人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拿不到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应先与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协商,明确欠款金额、支付时间等并留存证据;协商不成的,起诉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工程量及价款结算凭证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若在项目中管理、经手资金时,未经合法程序将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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