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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能否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根据上述批复,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常情形下不能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会准确把握贷款账户的性质和特点,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做好区分,避免将两种账户混淆,造成错误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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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岗位,不是公司的高管,但被公司认为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被要求订立保密协议。想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解答: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般认为,如劳动者职务属于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岗位,则可推定其具有接触用人单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的便利;如劳动者职务并不涉及敏感岗位,则需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个方面:一是本单位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二是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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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以债权作为对公司出资的,那么出资债权应当自何时转移至公司?

解答: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债权出资实质为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和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对于债权权属何时从转让人移转至受让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亦存在争议,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基本采意思主义立场,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一生效,债权即由转让人移转至受让人,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债权出资领域,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债权出资协议,则出资协议一经生效,债权便转移至公司;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出资协议,则应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债权出资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时,则债权转移至公司。当然,股东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通知债务人之后,该出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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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若夫妻双方未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司法实践中,在夫妻一方故意犯罪,且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情况下,其配偶出于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的财产的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人民法院在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不会将被执行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如果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会给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留下满足其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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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关于申请人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除非被执行人有新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司法实践中,参照以上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并提出所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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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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