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查封的房产为何被他人装修了?湖北:抽丝剥茧解开“迷局”维护首封权利人合法权益

本应空置封存的查封房产内,却传出刺耳的电钻与敲打声,工人进进出出,瓷砖堆满楼道。房产的首次查封权利人秦某赶到现场,竟见到温某指着门上张贴的“轮候查封”公告称:“这房现在归我!”明明自己是首封权利人,为何突然冒出个“后来者”接管房产?

日前,经湖北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监督办案,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真相被彻底揭开。

一纸仲裁裁决引发执行冲突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6月。当时,湖北枣阳市民秦某因张某等人长期拖欠500万元借款,将其诉至枣阳市法院。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张某等人转移财产,秦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张某名下一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并对地上建筑物实施预查封。同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张某等人应偿还秦某本金及利息500余万元。后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6月、2019年5月对该不动产分别进行正式查封及续封。

然而,在2020年9月,秦某却发现温某正在对这套已被查封的房屋进行大规模装修。温某声称自己也是案涉房屋的查封权利人,且已承租该房屋。秦某定睛一看,查封公告确系法院出具,内容显示的是另案轮候查封——源于温某与张某之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商事仲裁案。

什么是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6条明确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虽然轮候查封有法律规定,但秦某还是十分不解: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张某也已下落不明,温某如何取得“租赁权”?激动之下,秦某与温某发生争执,经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制止并协调,温某暂停了装修施工。事后,秦某委托律师调阅温某与张某的仲裁卷宗,发现仲裁案件中的借贷事实存在诸多疑点。

2021年7月,秦某以该案涉嫌虚假仲裁为由,向襄阳市中级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但法院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随后,他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样被驳回。

银行流水撕开虚假面纱

无奈之下,2023年2月,秦某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湖北省检察院将该案交由襄阳市检察院办理,由襄阳市检察院与老河口市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办案。鉴于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且涉及仲裁与执行交叉问题,办案组确立了“从仲裁源头查起、以客观证据破局”的办案思路。

经审查仲裁卷宗,办案组发现,温某在仲裁申请书上称: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数年借贷关系,经对账累计向张某出借本金320万元。但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温某又称:2013年3月,张某以建房需资金为由一次性向自己借款320万元,并表示自己是以将银行卡直接交给张某使用的方式交付该款项。温某前后说法不一,事实到底如何?

因温某前后对借款时间、用途、交付方式等关键事实陈述存在矛盾,办案组重点审查温某提交的47笔对账记录,并开展异地检察协作,请求协助调取相关账户的交易凭证及网点信息。

经审查,更多有悖于常理之处浮出水面:47笔所谓的“借款”中,共有41笔交易地点不在张某经常居住地,甚至多笔交易是在北京、广东深圳等地的ATM机上操作,其中28笔为现金支取,根本无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给张某;其中一笔70万元的“借款”是温某本人在北京取现,这与“将银行卡交由张某使用”不符;温某的案涉银行卡曾向第三人江某多次转账,这些转账均被认定为温某和张某之间的借款,而温某却称自己不认识江某,在将银行卡“归还”温某后,江某又向案涉银行卡进行多次转账;案涉银行卡于2013年6月1日在北京向温某的妻子陈某转账1.2万元,陈某随即用此款购买保险,双方在对账时也将这笔转账作为温某向张某的借款。据此,检察官认为,双方资金流向轨迹显然不符合交易逻辑。

至此,虚假仲裁的轮廓逐渐清晰。办案组在制定周密询问提纲后,对温某进行调查核实。面对无可辩驳的客观证据,温某无法对案件中的诸多不合理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因该案超过半数的资金未直接转给张某,办案组认为该案属于部分虚假型虚假诉讼,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守护首封权益

“温某在合同履行、资金交付以及仲裁庭审中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案涉仲裁裁决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温某骗取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妨碍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办案检察官表示。

2023年12月,办案组认为温某虽提供了借款协议书、银行流水等证据,但其证据与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之间存在多处无法消除的矛盾。襄阳市检察院遂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监督。同月,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2025年3月,湖北省高级法院经调查核实后采纳检察建议,认为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将案件发回襄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查。

同年11月,襄阳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对温某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随着该裁定的作出,秦某作为首封权利人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涉案房产也回归正常执行程序。(吴馨雨 周亚茹)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