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已处理,双方再无纠纷”“一次性付清,今后概不负责”……在工伤赔偿协商中,用人单位希望快速化解纠纷,劳动者也渴望早日拿到补偿。因此,这种“一锤定音”“一次性了断”的协议并不鲜见。
然而,一些用人单位“精明算计”,瞅准劳动者伤病缠身、经济上陷入窘迫的“危困状态”,诱导劳动者在不知情或者迫于无奈的情形下,仓促签订补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标准的协议,妄图以一纸协议“一次性买断”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这种处理方式表面上看似“高效便捷”,能在短期内让纠纷得到解决,实际上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然侵害,致使不少劳动者在不知不觉中吃了“哑巴亏”,甚至为日后更大的纠纷埋下隐患。
近期,西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为此类“一签了之”的草率协议敲响了警钟。
[典型案例]
灯光师王亮(化名)在拍摄现场不慎从高处坠落,伤势严重,住院治疗17天。在他躺在病床上为医疗费用焦虑之时,其所在的公司前来与他协商赔偿事宜,提出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4.2万元,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一切费用,并明确“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然而后期王亮伤势恢复缓慢,经咨询才意识到,自己的伤情很可能构成伤残等级,依法应获得的赔偿总额远超协议约定的4.2万元。他幡然醒悟,自己可能吃了“大亏”。
于是,王亮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随后向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当初那份一次性补偿协议。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亮的诉求。
[法官说法]
“法律鼓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但协商必须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西咸新区人民法院秦汉新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邵将指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待遇,但是,劳动者受伤后,往往面临身体痛苦、经济拮据、医疗开支大等多重压力,判断能力和协商空间大为受限,用人单位若在此时以远低于法定标准的金额“打包”解决,企图一劳永逸地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法院可依法干预,防止“以协议之名,行损害之实”。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法定赔偿标准,诱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协议,还可能涉及欺诈等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邵将解释,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如果劳动者是在被误导、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或者协议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法院则会依法予以撤销,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即便协议已履行,只要签订时显失公平,劳动者仍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
“法律也并非对所有一次性补偿协议都‘一刀切’地撤销。”邵将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伤情和法定赔偿标准有一定了解,且协议金额虽低于法定标准但差距不大,或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后自愿接受了该金额,那么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轻易撤销协议。
邵将提醒劳动者,万一发生不幸,应第一时间主动咨询人社部门、工会或专业律师,了解自身伤情可能对应的赔偿项目与大概金额,避免被用人单位“忽悠”。此外,权利不轻弃,切勿在伤情稳定、伤残等级可能性明确前,仓促签订“一次性了断”协议。如果已经签订了不公平协议,也不要慌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万万不能心存侥幸,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救治、妥善安置劳动者,合法合规化解纠纷,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逃避责任或压低补偿标准。”邵将说,用人单位在积极促成纠纷“私了”时,如果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也并非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法律效果,劳动者能行使撤销权,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回归原始状态,而且还会因此影响企业声誉与劳动关系和谐。
“法治社会,既要追求效率,更要坚守公正。”邵将强调,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承担责任,让每一次协商、每一份协议都经得起公平的检验、时间的考验,让劳动更有尊严,让赔偿更有温度。(群众新闻记者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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