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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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核心环节,“先补偿、后搬迁”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实务中,部分行政机关或用地单位在未足额支付补偿款、未与被征地人达成有效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便强制占用土地开展建设,严重侵犯被征地人的财产权益。

那么,在补偿尚未足额到位时,能否强制使用被征收土地?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中明确: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对于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前述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补偿尚未足额到位时,能否强制使用被征收土地,以及在行政赔偿中,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应否支持。

征收集体土地,首先要依法足额给予补偿,其次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再次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由金沙县人民政府成立的贵金古高速公路(金沙段)建设工作指挥部在未足额支付胡某忠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情况下,强制使用其土地,违反上述法定程序,故应当确认指挥部强制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指挥部强制使用胡某忠土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并计付利息。

本案系征收集体土地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其直接损失为合法征收应得的补偿,补偿方案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无相反证据否认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故应当参照该方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经审理查明,胡某忠被强制使用土地上有1.1728亩初产期樱桃、0.0736亩产前期樱桃未给予补偿。现胡某忠对使用土地面积与地上附着物并无异议。根据补偿方案,初产期樱桃5000-6000元/亩,产前期樱桃为3000-4000元/亩,应当按高标准对胡某忠所涉土地地上附着物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等属直接损失。

贵金故高速公路(金沙段)零星林木登记表(表一)记载,胡某忠成片经济林木调查记录1.1728亩初产期樱桃、0.0736亩产前期樱桃。补偿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经济林木移植(除)奖励规定,奖励对象特指连片经济林。根据协议签订时间分别给予0%-20%的奖励。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指挥部在强制使用案涉土地时与胡某忠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进行协商,案涉土地被强制使用,胡某忠无任何过错,为充分保护胡某忠的合法权益,根据补偿方案对其所提奖励应予以支持,按总计赔偿金额给予20%的奖励,即:7331.2×20%=1446.24元。上述两项赔偿金共计8797.44元。

周军律师提醒,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保障被征地人的补偿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突破法律底线,侵害被征地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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