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东方公司与被告机场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航站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其中专用条款中约定“财政部门审查定案”付款条件。
2018年4月1日,机场集团公司与机场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由机场集团公司吸收合并机场建设公司,机场集团公司承接机场建设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
2019年4月,机场集团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和4月6日先后两次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经审计机场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机场集团公司对被告欠付货款及工程款为16716878.34元,被告在该两份询证函上盖章确认。
被告依据询证函记载的金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机场建设公司、机场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16716878.34元。
机场集团公司认为,《企业询证函》中记载的16716878.34元是根据审计初审结果记账,属于未定案金额。以《企业询证函》方式确认工程总造价,与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不符。案涉工程造价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定案,机场集团公司发出的《企业询证函》不具有工程款结算的意思表示。
法院观点归纳:
机场集团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和4月6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原告在该两份询证函上盖章确认。机场集团公司的该行为表明其自认对原告欠付的工程款为16716878.34元。
退一步讲,即便如机场集团公司主张当初审计报告记载的金额为初审未定案金额,但是其在全面接收机场建设公司后,以自己的名义两次按照审计报告所列数额发函要求对方核对,原告以此为据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机场集团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的行为并非出于己方真实意思,其以发函系己方工作人员失误为由否认询证函的效力,难以支持。
律师总结:
1、对于承包人而言,工程长期久审未决的,如果已经收到了甲方出具的初审报告,甲方后续长期没有出具终身结果的,仍然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初审结果结算工程款。对于此类询证函,如果是甲方发来的函证,其中还载明了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那当然可以结算工程款了,此时只要甲方保留好原件,一切都是顺利成章的事情了。
有问题可以关注我公众号联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