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的亲属谢某兰于2023年10月27日在某某甲医院入院,11月9日出院,期间确诊为肺腺癌(IVB期)、纵隔等多发淋巴结转移、胸膜转移、颅内转移、曲霉菌性肺炎、肺动脉高压、下肢肌间隙静脉血栓形成、高血压病。

出院记录单上写明谢某兰憋喘减轻,偶有咳嗽、咳痰,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受凉、劳累、感冒,避免胸腔引流管脱出,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谢某兰在女儿等人陪同下,2023年11月14日上午8时43分到被告某县某某医院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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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前及入院时谢某兰可以正常行走、正常吃饭,入院时将某某甲医院的住院患者证明、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单据的复印件交给被告。11月15日下午,谢某兰在被告医院治疗期间突发状况,医生抢救无效去世。

15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王某全从某市抵达被告医院征询原因,被告医院拒绝作出说明,让原告有疑问直接走司法程序。17时31分在原告要求下,由被告对谢某兰的全部病历及当天的药物进行了封存,现场交付给原告一份病历复印件。15日晚7点多,

原告考虑到被告医院用药错误、治疗不当、护理不到位、抢救不及时导致谢某兰死亡且存在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的行为,拨打110报警,晚8点多赴某县某派出所作了笔录,提请派出所封存谢某兰所在病房及走廊的监控;16日上午9点某派出所告知原告监控已封存,提请人民法院从某派出所调取。

二、患方观点

1、被告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伪造谢某兰死亡原因。病历中医嘱单不完整。伪造、篡改检验报告单。篡改诊断结果。

2、导致病人突发状况的第3袋药物剩余约三分之二袋,在病人家属已经要求留存的情况下,被告医护人员为逃避责任,私自将药物抛洒,事后原告一方只找到了药物包装袋。

3、被告用药错误、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被告医护人员漠视病人生命,极度不负责任,在最需要紧急处理的时刻拖沓延误时机,错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导致谢某兰非正常死亡。

三、被告某县某某医院辩称

1、患者在被告医院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入院后积极给予抑制肿瘤细胞生长、抗真菌、抗感染等药物支持对症治疗,且被告医务人员没有违反诊疗规程及治疗原则,诊疗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过错,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称的“隐匿、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伪造死亡原因伪造、篡改检验单、篡改诊断结果、用药错误、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的情形。

2、根据患者的病史及相关辅助检查,患者晚期诊断为肺癌并多发转移,合并细菌及曲霉菌感染,病情较为严重。患者入院后,被告根据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及各项辅助检查,给予抑制肿瘤细胞生长、抗真菌、抗感染等药物对症支持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将患者的病情告知患者家属。

2023年11月15日13时左右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心电监护:心率、呼吸频率、血氧为零,急给予呼吸兴奋剂及肾上腺素应用,并给予心肺复苏,持续至13:20患者仍无生命体征,心电图仍呈直线,患者家属放弃进一步心肺复苏,宣布临床死亡。

3、关于“隐匿、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篡改检验单、篡改诊断结果、伪造死亡原因伪造、用药错误、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等问题纯属原告杜撰。

四、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诊疗过错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谢某兰身患多种疾病且病情较重在某甲医院治疗未愈,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虽然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但是,其过错只是谢某兰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原告的病情风险性、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等,由被告某县某某医院对谢某兰所受医疗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23日判决,被告赔偿218846.35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