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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2025年第6期要目

【法学纵横】

1.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之进一步繁殖例外规则的适用

周辉斌

2.中国行政协议制度的“源”与“流”

——基于“理论—实践”互动的分析框架

韩宁

3.金融数据共享下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失衡与因应

陶虹任

4.论形式法益的责任推定机能

刘浩

【法学争鸣】

5.民间规范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定位、逻辑理路与实践进路

王亮

6.《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背景下公司型基金董事会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刘辉、吴俊雄

7.民事申请再审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困境及补正

沈红卫、阳钰泽

8.环境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定性及追偿考量

洪乐为、万瑶飞

【司法实践】

9.放弃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协助遗产管理之义务探析

吴国平

10.“以刑制罪”裁判理念下行刑衔接的路径选择

李金森、陈祖瀚

【法学纵横】

1.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之进一步繁殖例外规则的适用

作者:周辉斌(湖南开放大学)

内容提要:在法释〔2021〕14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法院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赔偿责任必不可少的权利用尽原则之规定付诸阙如,导致法院对于个案中是否应当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一直未能达成共识。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之进一步繁殖例外规则的适用根本未被纳入我国绝大多数法院的考虑范围。法释〔2021〕14号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一)项模糊地表达了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的核心要义,由此导致法院在个案中难以准确把握进一步繁殖例外规则的适用。本文认为,为了确保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之进一步繁殖例外规则的正确适用,首先,法院应对法释〔2021〕14号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一)项规定作文义限缩解释,明确销售权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但进一步繁殖为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之例外情形。其次,运用法律原则适用一般理论和权衡方法,对《种子法》第28条第1、2款以及法释〔2021〕14号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一)项、第13条等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将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若干规则,从而解决权利用尽原则与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等其他法律原则或规则的适用冲突。最后,建议我国司法解释或立法将“进一步繁殖不适用权利用尽”作为一项独立规则予以明确。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用尽原则;例外规则;进一步繁殖;法释〔2021〕14号

2.中国行政协议制度的“源”与“流”

——基于“理论—实践”互动的分析框架

作者:韩宁(浙江工商大学)

内容提要:行政协议是建构中国自主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发展植根于改革开放以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密切互动。1978年起,作为新型管理工具的行政合同开始在实务中被广泛使用,借助于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对行政合同概念的反向形塑,以及单方、双方与多方行政行为的理论框架,行政合同制度得以初步衔接至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1989年《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合同作出明确规定,间接推动了行政合同制度的独立发展。彼时行政合同的范围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但经济合同、行政机关间订立的合同、聘用合同的属性仍有争议。1999年《合同法》促使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成为行政合同研究的全新基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行政合同识别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修剪。这一时期内,不断累积的判例为行政合同案件积累了大量规则。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推动行政协议诉讼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协议诉讼成为探讨行政协议议题的基本场域。当下,行政协议已有溢出行政诉讼的倾向,行政复议、行政合法性审查、区域行政协议已经成为行政协议相关议题的新场域。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经济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3.金融数据共享下数据可携权制度的失衡与因应

作者:陶虹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金融机构数据共享的权利基础,数据可携权制度存在适用规则不清晰和金融场景适配性不足的问题。当前的制度困境可归因于三个方面:权利的适用范围受限、数据携带义务不明确和权利保障机制缺失。为协调金融数据共享场域下的多元主体利益、促进金融数据流通与有序治理,需要对数据可携权进行类型化建构,其在制度价值、规制范式、适用范围等方面呈现出新特征。具体建构应包括:一是明确权利客体判断标准,以场景导向合理确定可携带数据范围;二是拓展权利主体范围并差异化认定义务主体资格;三是构建契合消费者金融数据可携权的金融机构携带义务;四是借助集体治理方式,探索集体实施机制并通过协议妥善分配数据收益。

关键词:数据可携权;金融消费者数据;金融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利用

4.论形式法益的责任推定机能

作者:刘浩(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益保护是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和基本原则之一,应注重发挥形式法益于犯罪论责任阶层中的分量与兼容适用,实现刑法基本原则的本源性指导、解释论贯通。形式法益责任推定机能的法哲学思想渊源应立足于客观唯物主义,基于此种立场确立责任推定机能的指导前提。形式法益责任推定机能的实现基础在于“存在论”向“规范论”转化的犯罪论体系之变;即规范要素的考量促使责任认定的去心理事实化、“不法与有责”阶层支柱区分的相对化,法益保护原则借此契机成为规范性的推定检验标准。在犯罪论体系中,着眼于事实、规范判断兼具的“相对规范论的犯罪论”,责任推定机能体现为维系目的犯中要素范围的稳定、剔除不合理目的要素的限定;同时,形式法益的预先衡量得以作为期待可能性理论适用的前置条件、形式法益的关联判断得以作为期待可能性判断标准的补充理由。据此,通过将形式法益的解释机能拓展至责任阶层,以此逾越法益保护原则与责任主义原则之间所形塑的解释论“鸿沟”。

关键词:法益论;客观唯物主义;存在论;规范论;责任论

【法学争鸣】

5.民间规范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定位、逻辑理路与实践进路

作者:王亮(湖南省委党校)

内容提要:民间规范作为一种根植于本土社会、具有内生性逻辑的“软法”,具有秩序维护、行为引导、资源整合与文化传承四大功能,与国家法体系形成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有效弥补治理缝隙。民间规范并非孤立的规则文本,其生命力根植于其独特的生成机制、与国家治理体系的互动关系、对社会变迁的动态回应以及其权威性的来源,其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分别源于其内生性、互补性、适应性与认同性四大逻辑。民间规范的潜能并非自发实现,而是经由具体的实践路径相配合以实现,具体包含“挖掘与甄别”“引导与转化”“融合与协同”“落实与保障”以及“赋能与反思”五个进路。总之,实现民间规范的有效治理,关键在于将其创制、运行与监督的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即实现全面的“法治化”。

关键词:民间规范;基层治理;社会治理;村民自治;“枫桥经验”

6.《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背景下公司型基金董事会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作者:刘辉、吴俊雄(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频繁爆雷的当下,公司型基金可以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供有益思路。董事会是公司型基金治理的核心。理论上,董事会能够对基金管理人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进而保证基金管理人始终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开展基金管理活动。但在我国现行法治环境下,由于董事会成员组成不明、独立董事行权履责存在困境、董事会整体职务范围有限等原因,公司型基金董事会的监督容易流于形式。有必要基于内部规制理论,明确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应达四分之三以上,通过调整独立董事选任方式、完善独立董事奖惩机制和强化对独立董事信息获取以确保独立董事能够有效行权履责,重塑董事会的职务范围,最终激活董事会的监督地位,以董事会治理结构的优化带动公司型基金整体的有效运作。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董事会;内部规制;证券投资基金法

7.民事申请再审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困境及补正

作者:沈红卫、阳钰泽(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申请再审是启动民事再审的三种方式之一。针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审判委员会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将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司法实践产生分歧与混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参与再审案件的比例相差悬殊,且参与阶段缺乏统一标准,具有较强随意性。再审裁判文书中亦存在审判委员会参与情况表述位置错误、内容形式化、说理主体不分等问题。此外,保障监督机制的作用有限,难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规范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审判机关未完全摆脱实质正义优先的传统观念,以及审判委员会职能过载风险加剧。为此,有必要从体系化角度理解《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及时弥合不同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需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样式,逐步构建内外结合的评查机制和类型化审判责任追究模式,以发挥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民事申请再审中的制度功能与应有价值。

关键词:民事申请再审;审判委员会;原审法院;裁判文书

8.环境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定性及追偿考量

作者:洪乐为、万瑶飞(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应急处置费用作为行政机关及相应主体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所先行支付的费用,必然引发向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事后追偿问题。目前关于此项费用的法律定性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责任”与“私益债权”两种观点,其所对应不同的司法追偿程序。随着近年来此项费用越来越多地被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追偿,也可定性为“公益债权”。其较之既往的两种观点,不仅同此项费用法律设定的价值功能更为相契,也更加符合相关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追偿预期。

关键词:环境应急处置费用;法律性质;行政代履行;私益债权;公益债权

【司法实践】

9.放弃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协助遗产管理之义务探析

作者: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负有协助遗产管理之义务没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均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仍具有管理或者协助遗产管理的义务。为统一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应将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并提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细化放弃继承和受遗赠效力的认定规则及其法律后果,确立放弃继承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指定规则,明确继承人管理或协助遗产管理义务内容,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业务指导和裁判依据。

关键词:放弃继承;遗产管理;协助;义务;规则构建

10.“以刑制罪”裁判理念下行刑衔接的路径选择

作者:李金森、陈祖瀚(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立法活性化背景下,行刑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在理论层面,“质”与“量”的差异学说阐释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理论界限,但其难以满足实践需求,仅具备理论层面的效用;在实践层面,刑事立法轻罪化将行政违法行为纳入轻罪体系的范畴是解决行刑衔接问题的一剂良药,但其成本高昂、进程缓慢、标准不一,亦未能解行刑衔接问题的燃眉之急。鉴于此,在难以准确界分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前提下,提倡以“处罚结果妥当性”为导向的“以刑制罪”裁判理念恰合时宜。一方面,“以刑制罪”裁判理念因其追求实质正义、契合目的解释的宗旨而具备理论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的缰绳作用及法律内外的融贯性验证确保了“以刑制罪”推演结论的公正性。因此,该理念是保证处罚结果公平正义且符合社会公众期待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行刑衔接;质量差异说;轻罪化;以刑制罪;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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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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