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只要躲在外地、转移资产,就能拒不执行调解协议?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认为欠债不还是民事纠纷,无关刑事责任,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绞尽脑汁逃避执行。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经湖北省葛洲坝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赵某因“高收益工程项目”向其关系较好的同乡张某借款30万元,并承诺每月给张某百分之二的利息。起初几个月,赵某还能按期支付利息,然而好景不长,由于自身资金链紧张,赵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仅停止支付利息,连本金也拒不归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双方矛盾激化,只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2018年1月,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赵某仍未按时履行。

2018年2月至2025年1月,赵某先后在神农架林区、潜江市等地承接装修工程,有较为固定的收入。2018年3月、2019年1月、2024年5月,法院三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赵某按期配合执行裁定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赵某置若罔闻。

2025年1月22日,法院将赵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赵某上网追逃。同年2月17日,公安机关锁定赵某藏匿于荆州市的临时住所,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其抓获归案。

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葛洲坝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赵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甚至使用他人账户收付款项,隐匿行踪、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经多次释法说理,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并转让部分债权。同年7月3日,葛洲坝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对赵某提起公诉。

(蒋长顺 郑舒文 余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