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变车辆用途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随着网约车平台的普及,不少车主悄悄将私家车辆转为“营运交通工具”补贴家用。然而,这种操作背后,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非营运车辆擅自用于营运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6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石狮市北环路行驶至北环路与南洋路交叉路口时,与洪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洪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洪某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及杨某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杨某赔付。

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杨某投保时也是按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然而,案涉事故发生时,杨某将车辆用于出租车运营,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使用范围和发生风险的概率,且未通知某保险公司,因此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改变车辆用途增风险 商业险免赔于法有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洪某受伤及其车辆受损“交强险”外部分应由责任方赔偿。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商业险能否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此案中,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单》中载明投保车辆为“非营运”,而杨某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并在该平台长期、多次从事出租车活动,且在案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做询问笔录时,自认将车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该行为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原本的“非运营”转变为“营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杨某未及时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免责,洪某的该部分损失应由杨某赔偿。

后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三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洪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杨某同意在前述“交强险”责任限额外另行赔偿洪某,该款分期支付。

法官提醒

车辆用途变更需告知 未履行义务自行担责

投保人以“非运营”车辆性质投保,事后却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网约车、货运等经营性行为,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时,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被保险人未及时告知,使用被保险车辆进行营运活动,致使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无须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车辆对应的使用性质进行投保,切勿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以免在事故发生后面临赔偿责任无法被保险覆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