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迟延履行利息纠纷裁判要旨

01、参考案例:被执行人因另案保全而无法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保全期间对应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依法停止计算——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5-17-5-203-004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另案申请保全,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内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计算。

【案例文号】:(2024)最高法执监275号

02、参考案例:被执行人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主张免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423号

03、参考案例: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一般不得再以其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系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规定,不应再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37号

04、参考案例:调解书没有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案例文号】:(2021)鲁执复150号

05、参考案例:对民事调解书确定违约金后申请人又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某升与陈某刚、王某霞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适用。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文号】:(2023)鲁执监82号

06、参考案例: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监45号

07、参考案例:执行回转时应结合再审判决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在认定再审是维持、改判还是撤销原生效裁判时,要比较二者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1号

08、参考案例:在无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按照复利方式计算孳息——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执监494号

09、参考案例: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攀枝花市某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没有载明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文号】:(2023)川执复109号

10、参考案例: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

11、参考案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应以金钱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清偿完毕为执行完毕的认定标准——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根据执行通知载明的内容积极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被执行人依法亦应当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金钱债务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155号

12、参考案例: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系基于法律规定,二者是不同的责任,法定延迟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债务清偿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债权人请求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77号

13、参考案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该主张的,应予支持——温州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信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异议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1-007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虽未在申请执行时主张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主张的,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2)浙0304执异67号

14、参考案例: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不包含迟延履行利息——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裁判要旨】: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案例文号】:(2020)京01民终4019号

15、参考案例: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加重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付某某与内蒙古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4-17-5-203-060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加重责任的,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已按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相应加重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另行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536号

16、参考案例:抵押权人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享有抵押物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吉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吉林某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5-17-5-102-001

【裁判要旨】: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具有惩罚性及补偿性,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抵押权人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吉01执恢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