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南京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紧盯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为提升公众虚假违法广告识别防范能力,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江苏某文化公司违法使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广告案
江苏某文化传播公司受委托制作“XX酒”宣传片,片中多次使用毛泽东、周恩来、方毅等领导人历史照片,并配以“总理唯一起名的白酒”“方毅称酒不比茅台差”等旁白。同年,该公司将宣传片作为案例发布于自有网站(点击量3402次),用于展示广告设计能力。经查,该片通过关联领导人形象暗示产品特殊背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5年2月,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其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设计制作行为因超2年追溯期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警示经营主体发布广告不得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同时本案作为广告行业典型的多环节、多主体违规案例,对处理广告制作与发布环节分离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02
南京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渠道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使用41组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进行疗效证明,虚构6类医疗设备认证资质及与19家医疗器械品牌的合作关系,伪造2名医师学历等资质材料,并编造16例网红患者治疗案例。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2025年5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完成审查程序,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同时不得利用新媒体平台变相发布违规医疗广告,更不得利用患者形象、伪造患者案例、虚构数据等方式开展虚假宣传,对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发布医疗广告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03
南京某企业违法发布
农资产品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至9月,南京某企业管理公司在抖音、快手平台发布180条“青色子弹”氢肥广告,虚构“北京大学分子技术支持”“投资3亿元自建工厂”等内容,并宣称其产品“效果远超传统肥”,但无法提供肥效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10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商品广告中出现性能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肥料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重要农资产品,广告宣传来不得半点虚假。本案对整治肥料广告领域虚假产能描述、规范农资产品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04
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违法
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2025年2月,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网络直播销售精华油产品时,宣称“一瓶油能解决皮肤斑、干、吸收问题,价值堪比五万元护理”。经查,上述宣称缺乏权威检测报告支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违规视频并配合调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作出罚款35213.4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直播带货领域夸大功效乱象,明确化妆品功效宣称需提供科学依据,警示经营者不得通过夸大宣传商品属性、功效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对规范美妆行业网络营销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05
南京某酒业公司违规使用
绝对化用语等营销酒类广告案
2024年11月,南京某酒业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白酒商品页标注“喝起来不上头”“饮后不宿醉”,并在直播中使用“顶级顶奢”“送礼给领导”等宣传话术。经查,上述宣传既无科学依据验证饮酒舒适度,同时隐含助长送礼不正之风倾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责令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消除影响,处以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
使用绝对化用语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宣传无节制喝酒,会使消费者忽略健康风险;将“送礼”作为产品特点甚至优点进行过度宣扬,助长送礼不正之风。此案为酒类行业划定网络营销“负面清单”,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广告法规,避免实施误导性宣传及不正当的直播营销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良好风气。
06
南京某贸易公司发布
保健食品多重违法广告案
2025年1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发现,南京某贸易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维生素E含片时存在违法广告行为。经查,该产品作为国产保健食品,其注册功能仅为“增强免疫力”,但当事人擅自宣称“美白紧致肌肤”“天然无副作用”等功效,并违规使用医师形象进行推荐。涉案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累计销售金额960.64元。鉴于当事人主动下架商品、配合调查且危害后果轻微,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的宣传必须严格依照注册内容,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名义背书。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本案反映出部分经营者试图通过夸大成分效果、假借专业形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模糊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本案警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红线,诚信宣传,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07
南京溧水某医院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溧水某医院在公交车上发布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虽申请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未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申请审查。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2025年5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广告属于法定强制审查范畴,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其合规性不仅要求取得审查资质、明确发布媒介,更需落实广告成品内容的事前审查。本案警示相关主体,医疗广告发布需严格遵循“审查证明+成品样件审查”双要件要求,缺一不可。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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