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76-001 / 民事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川1324民初127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相同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

关键词:民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股东出资;支付利息;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仪陇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诉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于2020年2月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20年4月该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同时指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依法接管某商贸公司印章、证照及财物等资料后经审计,发现刘某某、杜某某、田某某、张某1、张某2、供销社六位股东,存在利用股东身份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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