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宁、周国熠、王聪、邹钟星、胡波、张立军、李广亮:
经查,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弘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理财产品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信息,2018年你公司购买了840万元理财产品。前述资产在2020年底已出现明显的资产减值迹象,但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对该理财产品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21年报中才对理财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导致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中,你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18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邓宁、周国熠作为时任董事长,王聪作为时任总经理,胡波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18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对外借款披露不准确
2018年7月,你公司与武汉圣玛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玛泰)签订350万元钢材贸易合同,但合同实质为对外借款,你公司2020年年报中对外借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中,你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邓宁作为时任董事长,王聪作为时任总经理,胡波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及资金占用违规
2016年你公司与丰原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国际)、李广亮签订1000万元的煤炭贸易合作协议,该协议实际为借款合同。丰原国际为公司关联方,前述借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李广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在前述借款中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上述行为中,你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190、212、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周国熠作为时任董事长、邹钟星作为时任总经理、张立军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广亮作为时任董事,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负有主要责任。李广亮作为时任董事,存在占用你公司资金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184号)第四十九条第四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宁、周国熠、王聪、邹钟星、胡波、张立军、李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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