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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碳家)
【导读】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对单位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做到“处罚到人”,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负责人员实行“清出”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其中,对重点排放单位未履约清缴行为,将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宁夏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2023年碳排放配额清缴,被罚款4.2399亿元。这是目前公开可查询的适用《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起案例。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在2024年就曾经因为未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被罚款2.9万元(按照当时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最高处罚金额为3万元),这也凸显了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履约合规管理的缺失。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74913911N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阅你公司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企业端),你公司第三个履约周期(2023年)应清缴碳配额5128612t CO2,已履约4263312t C0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4〕1号)相关要求,你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2024年12月31日,你公司第三个履约周期(2023年)未完成履约,未履约碳配额量为865300t CO2。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3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会议纪要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询问主体、文书签收的资格。
3.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企业端)截图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第三个履约周期(2023年)应清缴碳配额为5128612tC02,已履约4263312tC02,未履约碳配额量为865300tC02。
4.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各1份,用于证明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的现场执法情况。
5.2025年11月11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现场调查询问的情况。
6.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应清缴碳配额为5128612tCO2。
7.《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8.《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按期足额清缴履约工作的提示函》1份,用于证明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应按期足额清缴履约工作。
9.2025年1月15日上海能源交易所《关于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的函》,用于证明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为98.00元/吨。
10.2025年3月-6月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历史交易记录》1份,用于证明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2025年3月-6月陆续购入碳配额865975tC02,目前你公司登记配额持仓量为865975tC02。
11.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邹克勇(执法证号:30535315084)、李晓佳(执法证号:30535315019)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罚告〔2025〕8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2025年12月26日组织召开重案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重点排放单位未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
你公司目前登记配额持仓量为865975tC02,整改态度积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宁环规发〔2025〕3号)十四、碳排放类,(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0、“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一般“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重点排放单位未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的罚款。
由于2025年1月1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的函》显示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为98.00元/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重点排放单位未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865300t CO2)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98.00元/吨)5倍的罚款肆亿贰仟叁佰玖拾玖万柒仟元(42399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4〕02号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74913911N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永华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预告知全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情况的函》文件要求对你公司碳排放配额履约清缴工作进行现场核查;你公司第二个履约周期欠缴349554tCO2未进行履约清缴。
以上事实有《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27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5日)、《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改〔2024〕0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听告〔2024〕02号)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缴纳通知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票联系人:李莉 0952-20302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来源:气候法律观察
(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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