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穷尽执行措施的认定标准与操作要点
不要仅因"账面无财产"就放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必须完成以下动作:
1.1 财产调查的多层递进
网络查控是起点,实务中需同步推进:
- 传统调查:赴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向居委会、村委会、邻居了解经济来源与财产线索
- 专项核查:针对自然人,重点查核保险理财产品、股权、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到期债权;针对法人,穿透核查关联公司、应收账款、知识产权
- 强制手段:对隐匿账簿资料的,果断申请搜查措施;对复杂案件的,启动审计调查或悬赏执行
1.2 "不能处置"财产的界定边界
两类情形可认定为"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且无法强制管理的
- 车辆、船舶等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
关键提示:终本结案前,完成约谈征询程序,涉诉讼费、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案件除外。
二、唯一住房的执行突破路径
2.1 区分"唯一住房"与"生活必需住房"
法院可查封但原则上不得拍卖、变卖、抵债的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以下情形可突破执行:
- 被执行人的扶养义务人名下另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
- 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替代住房,或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一定期限(五至八年)租金
2.2 实质审查的操作维度
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必需",需综合:
-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是否出租、出借、空置)
- 面积是否明显超出当地人均保障标准
- 被执行人是否另有居住安排或经济能力
- 房屋价值与债务比例关系
3.1 法定预留标准
冻结工资账户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区,依该标准确定;无标准的,参照当地基本生活需求酌定。
3.2 动态平衡的操作模式
对持续性收入(工资、养老金等),建议采用"按月扣划+保留底限"方式:
- 与被执行单位、金融机构建立定期扣划机制
- 预留金额随当地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实施部门根据其实际生活状况、抚养负担等综合裁量
4.1 时效届满的刚性后果
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的,法院应予受理,但被执行人提出时效异议且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得请求执行回转。
4.2 中断事由的实务运用
以下行为可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 向法院申请执行
-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一方明确提出履行要求(需保留书面催收记录)
- 一方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如部分履行、承诺还款计划)
关键提示: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时效自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而非协议签订日。
五、恶意转移财产的追索与撤销
5.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低于市场价70%)转让且受让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诉请撤销。
5.2 举证与诉讼策略
- 价格认定:参照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亲属间交易不受70%限制
- 主观恶意:通过债务形成时间、转让时点、受让人身份关系等推定"应当知道"
- 诉讼安排:以债务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 行权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6.1 出资加速到期的触发条件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2 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追责
验资完成后短期内将出资款转出至关联账户,且无法证明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的,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需对资金转出具有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3 股权转让中的责任边界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转让人在债务已经形成且进入诉讼程序后转让股权,或0元转让给明显无出资能力的关联方的,可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转让人对受让人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七、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与调查辅助
7.1 财产线索的提供义务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提供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到期债权等线索,填写财产调查表。线索明确具体的,法院七日内核查;情况紧急的三日内核查。
7.2 调查令的申请与使用
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申请法院调查,或申请开具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调查令适用范围包括: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异地财产、需要专业机构配合的复杂资产。
八、拒执行为的惩戒与刑事追责
8.1 司法强制措施的层级适用
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依次或叠加采取:
- 限制消费(限高)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罚款、拘留
- 限制出境
- 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
8.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标准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有能力执行"的认定需扣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典型入罪情形包括:转移隐匿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拒不交付财物、暴力抗拒执行等。
九、抵押、查封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9.1 权利优先性的判断规则
- 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查封之前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可带租拍卖
- 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查封之后的,不得对抗在先权利,应涤除租赁后拍卖
- 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绝对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9.2 虚假租赁的识别要点
重点审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与抵押权设立/查封时间的先后顺序、租金支付凭证的真实性(一次性大额支付存疑)、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水电费、物业费缴纳记录)、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的身份关系。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明确声明无租赁的,事后提出的租赁主张原则上不予支持。
结 语
执行难的核心往往不在于"无财产",而在于"未发现"或"未处置"。实务操作中,既要善用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网络查控、搜查、审计等手段,也要主动挖掘隐性财产线索;既要尊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也要敢于突破"唯一住房不可执行"等认知误区;既要把握执行时效的程序节点,也要善用撤销权、追加被执行人等实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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