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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期限核心遵循“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当事人适时举证”原则,

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确定方式和逾期后果如下: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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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举证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例外情形: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无法按期举证的,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法院准许后,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补充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按无正当理由逾期处理。

(二)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原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证据。

例外情形: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交;

无正当事由逾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被告逾期举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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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正当理由逾期: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可据此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

2. 特殊例外:

若原告、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被告为反驳可申请补充证据,经法院准许后,该证据可作为审理依据(仅用于防御,不可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

3. 延期后仍逾期:

即便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在正当事由消除后仍逾期提交的,仍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无相应证据。

(二)原告、第三人逾期举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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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正当理由逾期:

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该证据不予采纳;

2. 二审突袭举证:

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二审中才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不作为裁判依据;

3. 例外豁免:

确系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新形成的证据,可在二审中提交,法院结合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

总结: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具有强制性,被告逾期后果最严厉(直接关联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原告、第三人亦需严格遵守,避免因逾期丧失举证权利。

声明:

本文仅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解析,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诉讼指导,

具体案件举证事宜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