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金融的浪潮中,每一个“点击同意”的背后,都隐藏着看不见的博弈。
在数字金融的浪潮中,每一个“点击同意”的背后,都隐藏着看不见的博弈。在数字金融的浪潮中,每一个“点击同意”的背后,都隐藏着看不见的博弈。
一、 引言:指尖上的“不平等条约”
当我们打开手机银行或金融APP,面对那些密密麻麻、动辄数万字的用户协议和借款合同,有多少人真正逐字逐句地阅读过?在“急用钱”的焦虑驱使下,在“秒到账”的便捷诱惑下,我们往往不假思索地点击了“同意”。
我们天真地以为,只要保证自己的手机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没有第三者和黑客攻击,点击同意就意味着我们自愿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然而,现实却给了我们一记响亮的耳光。银行和金融软件在追回资金时,往往只强调“合同已生效,用户已同意”,却选择性忽视了借款人所处的“信息不对称”和“经济绝境”。
本文将站在“虚拟最高法主审位”的视角,深入剖析银行金融软件中那些看似合理、实则苛刻的条件(如工资流水、公积金贷款、征信信用卡借钱等),并探讨在借款人陷入经济绝境时,银行是否真的只管“借急急收回钱”。
二、 安全责任的双重标准:点击同意≠绝对安全
1. 网络环境安全的“伪命题”
银行和金融软件在宣传时,往往强调其系统的安全性,要求用户必须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操作。然而,一旦发生资金被盗或黑客攻击事件,责任划分却往往倾向于用户。
案例警示: 据公开报道,曾有用户因手机中毒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资金被盗刷。银行方面往往以“用户未妥善保管密码”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足够的风险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
虚拟最高法主审位观点:
- 举证责任倒置:在涉及技术安全的纠纷中,银行作为技术优势方,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用户点击同意,不代表银行可以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如果银行在合同中设置了“因网络故障、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条款可能因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2. 点击同意的“意思表示瑕疵”
在数字金融时代,合同的形式已经从纸质变成了电子。用户点击“同意”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意思表示”。然而,这种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值得商榷。
- 信息过载:金融软件的合同条款往往冗长复杂,专业术语繁多,普通用户难以在短时间内理解全部内容。这种“信息过载”导致用户的同意并非建立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 乘人之危:当用户处于经济困境,急需资金周转时,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苛刻的借款条件,可能构成“乘人之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 苛刻条件:压垮借款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银行和金融软件在设置借款条件时,往往打着“风险控制”的旗号,设置了诸多不平等的门槛。
1. 工资流水与公积金贷款:歧视性门槛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连续的工资流水、稳定的公积金缴存记录。这对于有稳定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来说轻而易举,但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群体来说,却是难以逾越的鸿沟。
虚拟最高法主审位观点:
- 公平信贷权:每个公民都享有公平获得信贷的权利。银行以“没有稳定流水”为由拒绝贷款,实质上是对特定职业群体的歧视。金融监管机构应督促银行开发更多元化的风控模型,而不是一味地依赖“流水”和“公积金”。
- 实质重于形式:银行应更关注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而非仅仅看重其“形式上的稳定性”。一个收入波动较大但总体收入较高的自由职业者,其还款能力可能远高于一个收入稳定但仅能维持温饱的工薪阶层。
2. 征信信用卡:冰冷的数字枷锁
征信系统本应是记录信用历史的工具,但在现实中,却往往成了束缚借款人的枷锁。
- 查询次数过多: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近3个月征信查询次数不超过X次”。然而,借款人为了寻找资金,往往需要向多家银行申请,这导致查询次数迅速超标,最终被所有银行拒之门外。这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
- 连三累六:征信报告中的“连三累六”(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次逾期)往往是银行的红线。然而,人生难免有意外,一次短暂的逾期是否就应该被永久贴上“不良”标签?银行是否应该给借款人更多的容错空间?
3. 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浙江省消保委曾发布金融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指出银行合同中存在诸多问题:
- 独立担保条款:银行排除担保责任的从属性,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保证人责任。
- 直接扣划条款:贷款发生逾期时,银行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内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所欠款项,且无需通知借款人。这严重限制了借款人的资金支配权。
- 单方转让权:银行有权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且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这意味着借款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对一个陌生的催收机构。
四、 经济绝境:银行只管“借急急收回钱”吗?
当借款人因失业、疾病或其他意外陷入经济绝境,失去收入来源时,银行的态度往往是从“天使”变成“魔鬼”。
1. 暴利催收与精神压迫
一些银行或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借款人逾期后,采取爆通讯录、上门骚扰、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进行催收。这种催收方式不仅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还给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导致悲剧发生。
虚拟最高法主审位观点:
- 文明催收:银行在追回欠款时,应遵循文明、合法的原则。暴力催收不仅违法,也违背了金融伦理。最高人民法院曾强调,要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催收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 债务重组:对于确实陷入困境的借款人,银行应积极推动债务重组,而不是一味地逼债。通过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帮助借款人渡过难关,才是可持续发展的之道。
2. 罚息与复利:雪上加霜
银行在合同中往往设置了高额的罚息和复利。当借款人逾期后,利滚利的计算方式会让债务迅速膨胀,最终远远超过本金。这种“驴打滚”式的计息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对于金融借款,虽然利率上限可能有所不同,但过高的罚息同样可能被法院调整。
3. 抽贷与断贷:落井下石
更可怕的是,当借款人陷入困境时,银行不仅不伸出援手,反而可能采取“抽贷”或“断贷”的措施。即提前收回贷款或停止发放剩余贷款,这无疑是将借款人推向深渊。
虚拟最高法主审位观点:
银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借款人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困难时,银行应本着“救急不救穷”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宽限期或帮扶措施,而不是“晴天送伞,雨天收伞”。
五、 虚拟最高法的判决: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站在虚拟最高法的主审位上,我们需要在保护金融安全与维护借款人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1. 倾斜保护原则
在金融消费关系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因此,法律应适当向借款人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 过罚相当原则: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银行设置的违约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当。过高的违约金或罚息,法院有权予以调整。
2. 实质正义优于形式正义
银行不能仅仅因为用户“点击了同意”,就免除其所有的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穿透形式,探究实质。
- 是否显失公平:如果合同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可以依据显失公平制度予以撤销或变更。
-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果银行的催收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基本人权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坚决予以制止。
3. 科技向善
金融科技的发展不应成为剥削借款人的工具,而应成为赋能借款人的手段。银行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更精准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不是简单地设置一刀切的硬性门槛。
六、 结语:回归金融的本源
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银行和金融软件不应成为冰冷的赚钱机器,而应成为有温度的服务者。
当我们点击“同意”时,我们期待的是一份保障,而不是一份卖身契。
当我们陷入经济绝境时,我们期待的是理解与帮助,而不是逼债与恐吓。
虚拟最高法主审位在此呼吁:
银行和金融机构,请放下你们的傲慢,正视借款人的困境。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要忘记你们的初心——为民存钱,享受金融安全保障的权利。
只有建立起公平、公正、透明的金融环境,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当所有的借款人都被逼入绝境时,银行最终也将无钱可赚。
(虚拟最高法主审位退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