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近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智能”)与该行在2026年2月5日至2027年2月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人民币3,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期尚源智能其他股东与公司签署了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尚源智能合计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

2.公司控股子公司尚源智能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近日签署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尚源智能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诺莱智慧水务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诺莱”)与该行签署的编号为招银通通州合【2025】101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8.7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之间提供最高额不超过8.7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额度为公司预计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以实际发生的授信担保金额为准。担保预计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尚源智能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2.《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相关方签署或形成的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等,亦属于原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主合同范围。

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项下乙方对原担保合同担保的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企业在与乙方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项下应向乙方承担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或付款义务等),亦属于原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保证期间:

1.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债务人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4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尚源智能为江苏诺莱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保证方式:

1.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及时偿还融资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贵行先行向债务人进行追索。

2.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对于债务人拖欠贵行的款项,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通知书所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行亦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1.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2.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3.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4.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担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各子公司资金筹措和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方具有实质控制权,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129,000.00万元(含本次新增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60%。实际发生借款金额68,410.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10%。上述担保总额全部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