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原则

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费用的保留,本质是生存权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法律原则体现。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与物品,不得因债权执行剥夺其最低生活保障,这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要求。

二、权威法律依据

(一)法律层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扶养家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主体),为生活费保留中“扶养家属”的认定提供民事权利依据。

(二)司法解释层面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且需严格遵照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要求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得全额冻结或扣划

三、基本生活费用保留的标准与范围

(一)保留标准

1. 基础标准:以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核心基准,被执行人收入低于该标准的,不得冻结、扣划其收入;收入高于该标准的,仅可扣划超出部分用于履行债务。

2. 浮动调整:根据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人数(扶养人数越多,保留金额按人均低保标准相应递增)、实际生活需求(如居住成本、基本医疗开支)综合确定,不得机械套用单一标准。

3. 特殊倾斜:被执行人或其扶养家属患有重病、残疾,或存在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老人等特殊情形的,可凭医疗诊断证明、残疾证、扶养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生活费用保留,具体金额由法院审查确定。

(二)不可执行的专属资金与物品

1. 专属保障资金: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扣除保留生活费后的部分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待遇、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款(用于救治、抚养的必要部分)、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金等,属于维持基本生存的专属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2. 生活必需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居住所必需的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确需处置的,需从变价款中预留5-8年的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作为住房保障费用);基本医疗设备、残疾人辅助器具等,不得查封、扣押。

四、保留生活费用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一)申请主体与时机

1. 申请主体:被执行人本人、其扶养家属,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 申请时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留收入)后,被执行人发现未保留或未足额保留基本生活费的,可随时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清单

1. 《保留基本生活费用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案号、申请理由、扶养家属情况、申请保留的金额及依据);

2. 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扶养关系);

3. 被执行人的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养老金领取凭证、失业证明等,证明收入情况);

4. 扶养家属的无劳动能力证明(如老人的退休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残疾人证等);

5. 特殊情形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低保证明等);

6. 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可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官网查询打印)。

(三)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递交至负责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或通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线上诉讼平台提交;

2. 法院审查:法官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时可传唤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

3. 作出裁定:审查通过的,法院作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裁定书》,并向银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保留金额及扣划范围;审查未通过的,出具书面驳回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权利救济途径

(一)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未依法保留基本生活费用、保留金额不足,或违规冻结专属保障资金的,可在收到执行裁定或发现违规执行行为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执行措施。

(二)复议与监督

1. 异议驳回后的救济: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可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2. 检察监督:法院未依法履职,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被执行人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由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六、实务注意要点

1. 多案执行衔接: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的,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可执行收入,不得重复扣划其基本生活费用,确保所有案件执行中统一预留足额生活费;

2. 动态调整机制:被执行人的收入状况、扶养家属情况发生变化(如收入增加、扶养家属减少,或新增重病支出)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整保留金额,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变更裁定;

3. 协商优先: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可就基本生活费保留金额、债务履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作为执行依据,兼顾债权实现与基本生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