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网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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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23年6月至2024年期间,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瑞文安排生产矿长周爱军,在该公司铸合矿业麻地采区西侧山体修建排险平台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施工,违反了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企业在兴隆县青松岭镇麻地村麻地采区西侧梁脊平台排险过程中,共计占用林地4.236亩(折合2824平方米),被占用林地地类性质全部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
案件查办过程中,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卷宗》,其中包含企业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一系列证据。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指出,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相关规定,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其于2026年6月17日前,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完成被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工作;二是对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经核算罚款金额为90368元(人民币玖万零叁佰陆拾捌元整),计算标准为2824平方米×16元/平方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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