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意义上“法定职责”的界定

裁判要点

法定职责”的界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所主张的“法定职责”必须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所负有的直接处理、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申请或诉求的职责。若未转化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职责,则不构成行政诉讼意义上的“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锦良,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向阳巷1号。

法定代表人:古玉军,县长。

再审申请人罗锦良因诉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荥经县政府)不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终16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锦良申请再审称,2008年荥经县政府征收其使用的集体土地,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和荥经县严道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宣传提纲明确载明政府将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宅基地,并解决社保。2011年,青华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政府的安排收取了宅基地款,但政府一直未提供宅基地,也未办理社保。具体理由包括:(一)一、二审认定荥经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与青华村三、四、五组签订《征地协议》将全部款项拨付给村组后进行分配的事实错误。(二)荥经县政府在土地征收中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困难承诺提供宅基地,不以宅基地被征收为条件,系基于承诺作出而非常规宅基地审批程序,且被征地农民已交纳宅基地款给村委会。(三)根据信赖利益,荥经县政府应当兑现承诺履行职责。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诉请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直接处理、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诉求的职责。本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锦良的宅基地未被征收,仍在使用;按照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自愿参保的原则,荥经县政府相关部门已组织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目前除不愿参保者外,申请人或其亲属已办理了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或领取了相关社保补贴。仅就罗锦良主张荥经县政府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8)1486号征地批复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诉请判令荥经县政府对其落实宅基地和进行社保安置而言,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案涉被征地农民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问题,应按照农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相关程序办理,并依法寻求对自身权益的救济。本案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罗锦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锦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文军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