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者他人身份证,从吉林省延吉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

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

期间,陈某刚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佐匹克隆1645盒,销售金额共计174388元,从中非法获利47000余元;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3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地位作用、认错态度、退缴违法所得及立功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 成嘉怡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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