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晴,配合办案人员去谈某诈骗罪案子的“刑事和解”;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没谈成。

其实,本来就不是去争取“谅解”的,因为这跟辩护方案相矛盾,这个案件,当事人本人明确表示不认罪,并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谈的目的,一是配合办案人员工作,二是双方本身就有经济纠纷,如果达成分期还款,也能缓解一下双方矛盾。

可惜,未成功。

回到开篇问题:无罪辩护案件,要不要去谈谅解?

先说结论:如果当事人坚决不认罪,并坚持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不要考虑跟对方谈谅解。

此时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谅解可能与辩护策略相冲突,因为谅解通常隐含对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的认可,可能会影响无罪辩护的立场和说服力。

简单理解就是,无罪,哪来的谅解之说!

很多经济类犯罪,特别是诈骗罪案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实务中会产生很大争议,有些案件当事人自己也是被害人,也有些案件控告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甚至全程参与。

如果办案机关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即便后期要退赔,也要谈好条件再决定是否退赔和谅解。

有的案件,当事人家属不提前确定好条件,倾尽全力砸锅卖铁,甚至负债累累去退钱,取得谅解后只是少判了几个月,也挺难的。

遇到这种情况,当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等关键构成要件,且证据存在明显不足或矛盾时,应该把精力优先聚焦于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的辩护更为重要。

此时争取谅解可能分散精力,且若被害人不配合或提出不合理要求,还可能增加案件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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