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内容主要谈论违法出口两用物项的刑事法律风险。
违法出口两用物项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罪名,其入罪逻辑、构成要件、刑罚配置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存在特定的出罪与从轻情节。
1、入罪逻辑和构成要件
目前,国家并不完全禁止两用物项出口,而是采取“管制清单+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制,两用物项在性质上属于限制出口类(包括部分完全禁止类)。未经许可违法出口不仅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入罪逻辑可简要概括为:企业违反《出口管制法》、《管制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违法出口两用物项,且该行为超出行政违法的范畴,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具有刑事可追诉性。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下称《解释》)第11条、第21条规定,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数量20吨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走私犯罪属于故意犯罪,除了数量(数额)达到上述刑事追诉标准,关键还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和许可证件管理的主观故意。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5条规定,若采取伪报品名、瞒报成分、藏匿、绕关、第三国转口、租借许可证等手段,属于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一般可推定其存在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量刑档次方面,呈现梯度化特征。根据《解释》第11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满数量100吨或数额10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数量100吨或数额10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出罪与从轻、减轻处罚要点
结合司法实践与辩护经验,企业或个人涉嫌上述罪名时,可从下述角度争取出罪或从轻、减轻处罚。
一是企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不明知。如对照清单进行自分类、向商务部申请预分类未获明确答复、因业务员疏忽导致申报错误,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物项属于管制范围。如某企业出口铋锭,因忽视杂质含量标准导致分类错误,海关认定其无主观故意,仅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取得事后追认许可。企业在出口后及时向主管部门补申请许可并获得批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走私数量或数额刚达追诉标准,且物项未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主动配合调查、追回货物的,可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是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比如自首、坦白、从犯、积极退赃、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均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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