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份,栾某某在青山林场附近河边树林散步时发现此地经常有野兔出没,想套野兔回家养着玩,用铁丝做了一个猎套下到青山林场附近河边树林里,没有捕获到猎物。经友好区林草局调查,栾某某非法设置猎套,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栾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警示:当事人或为“取乐”或为“养着玩”,而私自设置猎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如案例中的野兔),均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监制:孙剑波

三审:李振凯

二审:白 玉

一审:张 钊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欢迎大家踊跃投稿,我们的邮箱是:hzxcw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