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2023)新40民终645号判决谈起

该判决明确:兵团职工可与外部企业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该关系属“权利限制性劳动关系”(类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仅享有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及工伤保险等有限权利,用人单位须依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这一裁判突破了传统认知,为兵团职工多元就业提供了司法依据,也理清了特殊身份下的用工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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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双重劳动关系合法,核心在于三点:

其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兵团职工身份不构成建立新关系的障碍;

其二,兵团职工与兵团保留全日制劳动关系(含社保缴纳),新劳动关系因兵团可随时召回职工、无法重复参保而具天然不稳定性,故认定为“权利限制性劳动关系”,近似非全日制用工形态;

其三,工伤保险可独立缴纳——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双重劳动关系中各用人单位均需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工伤由事发时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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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以“无法缴社保”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成立,工伤保险责任不可免除。

兵团职工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体现在“身份双重性”与“权利差异性”。一方面,职工兼具“兵团民兵义务履行者”与“市场化劳动者”角色:《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界定其为承包土地、履行民兵义务的全日制劳动者,外部就业则受兵团管理制约(如随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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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权利义务配置有别于标准劳动关系——兵团劳动关系长期稳定、社保齐全,外部劳动关系仅保障报酬、劳动保护及工伤待遇,无完整社保(除工伤保险外)及解雇保护,稳定性弱。同时,司法实践通过“权利限制”平衡风险:虽承认新劳动关系,但排除全日制劳动法的完全适用,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兼职可解雇)反证“原则上单一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立法默认,避免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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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而言,合规要点集中于三点:

一是工伤保险必缴,无论是否缴其他社保,均需单独投保,否则工伤事故承担全额赔付;

二是合同明确性质,建议签非全日制合同或特别约定,载明受兵团管理制约、仅享有限权利、兵团召回时合同中止;

三是风险防控,入职查兵团身份证明及社保记录,建与兵团沟通渠道,避安排冲突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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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的价值,不仅回应兵团改革中职工多元就业的现实需求:既保障职工通过外部劳动增收的权利,又以工伤保险覆盖职业风险;既明确企业用工责任边界,又避免过度冲击兵团组织纪律性。本质上,是在“身份约束”与“市场活力”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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