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8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5.43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0.63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6.06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16%。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6.52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陕71民终127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陕71民终12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上诉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5)陕7102民初16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5)陕7102民初1629号之一民事裁定如下:原告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兴平市,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下穿陇海线立交工程合同书》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故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因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5)陕71民终12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2026)陕04执1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陕04执15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3)陕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涉案金额49,534.03万元,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10.54%。

(三)(2026)陕01执恢50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恢复执行通知书》((2026)陕01执恢50号)。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与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于2026年1月15日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决定恢复本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6)陕01执恢50号,责令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34,594.08元。

逾期不履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涉案金额76,719.41万元,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16.32%。

(2024)陕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四)(2025)鲁01执恢142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书》((2025)鲁01执恢142号)。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195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6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鲁0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2022)鲁0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36.06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16%,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6.52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