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常见遗嘱形式,但证明其真实性常成为继承纠纷中的核心争议,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不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这是判断真实性的基础。形式上,遗嘱得由遗嘱人全程亲笔完成,包括签名和日期,字迹要连贯自然;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时间,缺了年月日可能影响效力。内容方面,要符合遗嘱人的文化水平、表达习惯和思维逻辑,不能有明显矛盾或不合理表述,涉及的财产需为遗嘱人合法所有,处分方式要合理。

技术鉴定是关键手段,比如笔迹鉴定,可找遗嘱人生前的书信、签名等样本,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比书写习惯、笔画特征;形成时间鉴定则检测纸张、墨水等材料,判断标注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辅助证据也能补强真实性,虽然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但见证人证言可证明遗嘱人书写时的精神状态和自愿性;医疗记录能确认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与财产实际状况相符,或有录音、讨论记录等间接证据,也能帮忙佐证。

举证责任上,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北京高院的解答,原则上由持有遗嘱并主张真实的一方承担责任。比如有个案例,老张去世留自书遗嘱给二女儿,其他子女不认可,二女儿作为主张方需证明遗嘱真实。她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比对样本太少导致鉴定不能,又无其他证据,法院最终不认可遗嘱真实性,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为避免被继承人意愿落空,建议写自书遗嘱时留补强证据,比如全程录音录像,或去公证处公证,这样能更好保证遗嘱真实性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