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不仅逃逸规避责任,还妄图找人“顶包”蒙混过关,一连串错误叠加,最终只会让自己付出更沉重的法律代价。近日,纳雍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9日,王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纳雍县阳长镇海子村马家冲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不仅驾车逃逸事故现场,还策划了一出“顶包”戏码,找来与自己同名的侄子冒充肇事司机。然而,这种企图掩盖事实的如意算盘,在后续的调查中被彻底打翻。

经检测,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3.67mg/100mL,所驾驶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据此,公安机关依法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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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实施指使他人顶包、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认罪,符合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醉酒驾驶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3. 从重处罚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4. 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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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岁末年初,走亲访友、聚餐聚会频次大幅增加,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进入高发易发期,道路交通出行安全风险持续上升,守护群众出行平安惠及千家万户。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

一是明确车辆管理边界。

电动三轮、四轮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管理,上路行驶需完成登记上牌、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取得对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无牌、无证、未投保上路均属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依法按照机动车责任标准认定相关责任。

二是坚守法律安全底线。

无论驾驶小型汽车、摩托车,还是各类电动三轮、四轮车辆,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后上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是规范事故处置流程。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主动报警配合调查,是唯一合法合规的处理方式,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等行为,不仅会加重自身刑事处罚,顶包者还可能因涉嫌包庇罪、伪证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只会落得害人害己、得不偿失的悲惨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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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绝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对危险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纳雍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从重打击与从宽处理并行,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深化酒驾醉驾源头治理、联动整治,通过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全力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平安是团圆的前提,守法是出行的底线。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时刻绷紧安全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拒绝酒驾醉驾,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共同守护自己和他人的平安。

图片源于网络

文字 | 刘凯、胡永龙

编辑 | 纳雍县检察院“鸽子花开”融媒体中心

一审 | 邹妙妙

二审 | 邓小碟

三审 | 何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