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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的影响,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可克达拉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可克达拉市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通告。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限制燃放区域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1.可克达拉市内由滨河西路—乌孙山南路—长江西路—长江东路—岳麓山南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点。

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可克达拉市由滨河西路—西环路—汉江西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黄河东路—岳麓山北路—七一七大道—东环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除禁放区外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除外)。

二、有关要求

(一)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地点和禁止燃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大职工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或者“96359”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可克达拉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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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距离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环保大厦子站直线距离:滨河西路1020米、乌孙山南路318米、长江西路1270米、长江东路1950米、岳麓山南路2373米、滨河东路2620米;

2.距离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河滨饭店子站直线距离:滨河西路402米、乌孙山南路2160米、长江西路2632米、长江东路2618米、岳麓山南路876米、滨河东路136米。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霍城垦区公安局

202629

通讯员:张万华

编辑:杨大良

责编:陈东

审核:原洪涛

来源:霍城垦区公安局

投稿:ssgajxc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