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配偶常以房产共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执行,这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异议之诉中是否需同时处理析产。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会重点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若配偶同时提出确权请求,法院可直接认定其享有的份额,判决不得执行该部分,无需另行提起析产诉讼;若未提出确权或析产请求,法院不会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分析,再决定是否排除执行。
夫妻财产析产的一般处理方式以协商为先,双方可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处理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但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一方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涉及不动产的析产,法院会考虑出资情况、实际居住需求等因素确定归属和份额;动产通常平均分割,但若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处理。主张分割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财产清单、银行流水、产权证书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实践中常见“隐名共有”问题:夫妻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因各种原因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从外部看依物权登记属于登记方所有,但内部属于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登记主张执行,配偶依共有权要求排除,就会引发利益冲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与配偶的共有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涉及法律制度的冲突:物权法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婚姻法的夫妻共有财产制之间的平衡。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裁判结果不统一。
处理这类纠纷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若配偶主张房产共有,需提供购房款支付记录、共同还贷凭证、家庭开支清单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实际贡献;若申请执行人主张房产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可提供物权登记证明、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等证据。此外,涉及不动产的析产,需注意房产的管辖法院——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对于隐名共有引发的执行异议,法院需平衡双方利益:一方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维护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另一方面要保护配偶的共有权,尊重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若配偶能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实际出资或共同还贷,且申请执行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得执行配偶享有的份额;若申请执行人基于物权登记信赖购买房产,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配偶的共有权可能无法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遇到这类纠纷,当事人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利边界,收集并固定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比如,若配偶发现被执行人擅自出售共有房产,需尽快收集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证据,如第三人是否知晓房产为共有、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等,以便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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