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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编者按
配偶向婚外第三人转账,无过错方能追回吗?
不仅能追回,且能够支持“全额返还”。
在法律评价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同居或者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2款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以及第1043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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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转账的定性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处分权。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频繁向婚外第三人进行大额转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上应为无效,而且全部无效,无需区分转账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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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赠与的后果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并基于此向第三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有权主张行为无效。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及157条规定,此类赠与一旦被认定无效,受赠人应返还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一般均充分考虑“常识常理常情”,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持续多次向第三人进行转账,尤其是缺乏正当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可结合第三人与赠与方的社会关系、交往模式、赠与金额、频次及合理性,第三人对赠与方婚姻状况是否知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是否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民法典》第153条及157条的适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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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婚内一方向第三方赠与款项,应如何认定该赠与的性质?
赠与方对合法往来进行举证。
实践中,如“520”“1314”等特殊数额、缺乏交易基础的款项往来等,法院往往推定该转账行为具有情感表达的性质。赠与方需对赠与行为属于赠与方与受赠方的合法金钱往来承担举证责任。受赠方抗辩相关款项系报酬、垫付、交易等其他合法往来产生时,应对交易基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需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款项金额的特殊性、转账发生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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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配偶为第三人购房(车)出资,无过错方要求返还的是房屋(车辆)还是购房(车)款?
一般来说,要求返还的应该是购房(车)款。
赠与方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形态是金钱,而非房屋(车辆),并且购买房屋(车辆)不管升值还是消耗贬值均非夫妻中无过错方的合理预期范围,两种情形宜采用同样的裁判标准。
但如果赠与方将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转移登记至婚外第三人名下,则婚外第三人应返还原房屋(车辆)。
应否扣除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不应扣除。
赠与方与第三人生育的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赠与方向第三人赠与款项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人的财物来抵扣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抚养费可由该非婚生子女另案主张,且只能用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负担。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析出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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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后才发现还可以追回吗?
可以追回。
若离婚后无过错方才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向第三人赠与的存在,无过错方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有权就该部分赠与财产的全部主张权利,而不仅仅是请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份额。但如果无过错方在赠与合同纠纷中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则可以在该案中一并予以分割,以避免讼累。就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问题,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起算的时间起点为无过错方发现配偶存在上述行为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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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曹艳梅
·未家庭审判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四级高级法官
婚姻从来不只是情人节的玫瑰与誓言,更是以忠诚为墨、责任为笔写下的相互守护契约。当一方将夫妻共同积蓄化作取悦他人的礼物,当甜言蜜语掩盖了背信弃义的真相,此刻需要的不是沉默,而是清醒的面对。每一笔流向婚外异性的不当款项,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践踏,更对公序良俗的公然挑战。法院判决全部返还,不只是把财产恢复原状,更是给婚姻一个郑重其事的交代——爱,不能共享;钱,亦不能。
惟愿所有人在爱的节日里,既懂浪漫,亦知界限——守护婚姻,从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开始。
文:曹艳梅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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