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基本信息

  • 案号: (2022)京0106刑初4号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与定罪事实
本案涉及北京鹏博瑞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北京鹏博瑞翔禹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伙同他人,利用上述公司名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散发传单的方式,以低价(如一人80元)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北京周边两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被告人向游客宣讲理财产品,以支付高额利息(年化收益6%-15%)为诱饵,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或《个人出境旅游合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总金额高达30余亿元人民币

所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退赔了部分损失。

各被告人犯罪事实与判决结果汇总

为清晰展示,以下按涉案金额和判决结果的逻辑进行分类总结:

1. 财务管理人员(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表格

被告人角色

犯罪事实摘要

判决结果

财务人员 A

2017年至2020年任职,参与吸收资金30余亿元。负责整理票据、报销审核及打款。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财务人员 B

2015年至2020年任职,参与吸收资金30余亿元。负责收取投资款、旅游款。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 涉案金额“数额巨大”的业务员/主管(部分适用缓刑)

注:根据文中描述,除最后7名被告人外,其余业务员吸收金额均属“数额巨大”。

表格

被告人角色

犯罪事实摘要

判决结果

业务员 A

担任一分公司丰台二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B

担任一分公司丰台一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C

担任一分公司丰台三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D

担任一分公司通州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8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E

担任一分公司通州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2500余万元(文中涉案金额最高之一)。

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F

担任二分公司崇文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9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G

担任三分公司二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H

担任一分公司西城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I

担任二分公司宣武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8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J

担任三分公司四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8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K

担任二分公司海淀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L

担任一分公司东城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2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M

担任一分公司丰台一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业务员 N

担任一分公司丰台一部/三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5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O

担任一分公司丰台三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5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P

担任一分公司通州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7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Q

担任二分公司崇文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7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R

担任二分公司朝阳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4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S

担任二分公司石景山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7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T

担任三分公司三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6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U

担任三分公司三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5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V

担任三分公司四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5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3. 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或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多适用缓刑)

表格

被告人角色

犯罪事实摘要

判决结果

业务员 W

担任二分公司崇文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4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X

担任二分公司崇文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4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Y

担任三分公司二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3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Z

担任二分公司宣武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265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AA

担任二分公司朝阳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204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AB

担任三分公司四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324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AC

担任二分公司崇文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305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业务员 AD

担任三分公司四部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200余万元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4. 共同判决事项

  • 责令退赔: 判决书第三十二项责令上述所有被告人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 财产处理: 随案移送或在案冻结、查封的款项及财产,均依法并入退赔事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