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因被指“事实认定倒置”而引发程序违法的强烈质疑。当事人赵德荣及其代理人指出,该裁定书将真实存在且至今合法存续的企业股权,错误认定为“虚假股份”,并以此作为定罪依据,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刑事司法原则,涉嫌程序违法。
一、 核心事实:真实股权被错判为“虚假股份”
在(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中,成都中院认定赵德荣“以虚假股份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然而,据当事人赵德荣一方统计,该案涉及的山东晟泉矿业、北京京驰无限两家企业,至今仍在国家工商企业信息系统中正常显示,合法存续,且投资人均已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享受股东权益经营至今。
企业真实存续:山东晟泉矿业、北京京驰无限至今仍在国家工商企业信息系统中正常显示,合法存续,且投资人均已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享受股东权益经营至今。
股权真实有效:上述两家企业有直接融资需求,委托亚元公司为其转让股权并承诺保底回购股权,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设立对赌条款,符合企业股权融资的政策支持与法律允许。
跨境交易合规:上述两家企业在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挂牌交易,投资人所购股份在市场开户托管与交易,符合香港金融证券市场规则,是合法的股权交易业务。
法律界质疑:在客观证据证明“股份真实、企业存续、股东获利”的情况下,二审裁定书仍认定“虚假股份”与“非法吸收”,明显与事实背道而驰。
二、 程序硬伤:二审裁定“以鉴代审”,未履行实质审查职责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鉴定意见,法院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简单采信。
1. 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
检材不完整:司法会计鉴定必须以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本案中,大量涉案金额缺乏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鉴定机构仅依据报案人陈述或协议金额出具意见,检材基础严重不牢。
逻辑矛盾:裁定书采信的涉案金额为3400余万元,但根据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有银行转款凭证的投资金额仅为2228.4808万元,两者相差1200余万元。这1200余万元的“幽灵资金”缺乏合法来源,却被二审裁定全数采纳。
2. 法院未尽审查义务
未核实证据真实性:二审裁定仅以“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为由采信鉴定意见,未对“1375.56万元无转款凭证”这一重大瑕疵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提交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属于典型的“以鉴代审”。
违背常识与常理: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在无转款凭证的情况下,认定大额资金通过“现金支付”方式交付,且金额高达千万元,严重违背了日常生活经验和商业交易惯例,二审法院对此未作合理说明,涉嫌程序违法。
三、 执行反差:无过错方遭遇“毁灭性打击”
更让当事人难以接受的是,基于这份存在重大瑕疵的裁定书,执行机关已对赵德荣采取了严厉的执行措施。
查封资产:依据二审裁定,青羊区法院执行局已查封赵德荣与妻子的共同房产,并计划拍卖。
停发养老金:作为退休人员的社保养老金被停发。
拍卖车辆:名下合法车辆被强制拍卖。
当事人愤慨:“赵德荣作为法定代表人,未经手任何资金,未获利分文,却被要求承担全部3400余万元的退赔责任,且执行力度远超其他获利案件,这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 法律后果:涉嫌违反《刑法》第307条
《刑法》第307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二审裁定书在明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存在“无转款凭证虚增金额”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强行采信该证据,并以此作出判决,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涉嫌违反《刑法》第307条关于“帮助伪造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赵德荣已在申诉材料中明确指出,二审法官的行为涉嫌“明知证据造假仍强行采用”,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该裁定书的合法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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