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盲人),女,1947年出生,小学文化,平时以给孩子按摩为业。2019年1月2日,张某1、杨某之子被害人张某2因咳嗽、腹泻入某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胃肠炎伴轻度脱水、低钾血症。
同年1月4日8时许,张某1、杨某夫妻二人听闻被告人张某某可以用按摩的方法治疗腹泻后,将张某2从某市妇幼保健院带至张某某位于某某室住处,先喂药再按摩,导致张某2出现呼吸困难、干呕等症状。张某1、杨某夫妻见状,将张某2带回某市妇幼保健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殁年10个月)。
【尸检结果】
张某2死亡原因为喉部异物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辩称】
药是其交给被害人父母自行喂食的,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系盲人,在喂药的过程中,必须有被害人父母的配合,被害人父母有一定过错,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9年1月4日晚上20时,张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他听别人介绍张某某能给小孩子“摸”得好(按摩治病),想带他的小孩来找张某某,张某某同意了。张某某下楼将对方一家三口人接到家里,男的说孩子是拉肚子在妇幼保健院住院,张某某说自己不给住院的孩子“摸”的,但在男子恳求下,张某某还是同意帮他孩子看看。
张某某带着夫妻二人和孩子坐在摆放着按摩床的房间里,女的将孩子交给张某某,张某某认为孩子病得很严重,并说自己不敢给孩子“摸”,但是在男子反复劝说下张某某就说拿一颗药给孩子吃是否可以,夫妻两人同意了,于是张某某就将孩子还给女的,自己到另一间屋子里去拿药了。
张某某拿了一颗黄连素片剂交给女的,女的问是喂食一整颗还是压碎了喂,张某某回答根据你孩子的具体情况来喂,因为张某某眼睛看不见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喂的,大约过了一分钟,张某某听见男的在叫小孩的名字,女的说孩子不行了,张某某就怀疑是夫妻给孩子喂药的时候,药片卡在孩子喉咙里了。
张某某就叫他们拍孩子背部,然后张某某拿手去摸了一下孩子咽喉处,已经感觉不到孩子的呼吸了,于是张某某就赶紧打电话给孙女吴晶晶,但是她没有接电话,然后张某某又打电话给女儿吴永艳,接通后张某某让女儿赶紧回家。
在张某某打电话的过程中,夫妻两人还叫张某某去帮忙救小孩,但是张某某没有去,接着男子说要抱着小孩去抢救,第二天回来找张某某,随后夫妻两人就离开了。张某某说的“摸”的意思就是通过按摩的方式对拉肚子、发高烧、小儿惊风进行治疗,年轻的时候还包括给成人按摩,现在年龄大了就是给孩子按摩。
张某某没有向这家人收钱,就只拿了一颗黄连素片交给孩子母亲。卫生监督所的人问张某某时,张某某有点糊涂,现在都记不清说了什么了,供述以在公安说的为准。
【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成年人,应能预见到给十个月婴儿吞食整粒药片会造成危险,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给被害人喂食药物,致被害人喉部异物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张某某系盲人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药是其交给被害人父母自行喂食的,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喂药的过程中,必须有被害人父母的配合,被害人父母有一定过错的辩解不能成立;
因经庭审查明,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被告人张某某家对张某某进行询问时,张某某多次向执法人员表示药物系其所喂,该事实有某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询问视频证实,执法人员在询问张某某时其女儿吴某某、孙女吴某某1在场,且其陈述与证人张某1、杨某陈述能相互印证。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经庭审查明,张某某向被害人喂食黄连素时,被害人仅系10个月的幼儿,且又生病住院,张某某对喂食被害人整粒黄连素可能会引起被害人窒息,应当有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属过失致人死亡,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属于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不具备医疗常识和技术,而私自给被害人诊断医治,其不属于情节较轻,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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