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绍

2023年初,一场涉及全国多地的刑事调查,让众多养老服务企业的经营者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以“甲”公司为例,这家成立于2016年的企业,旨在打造“旅居养老”新模式。公司通过销售名为“XX乐享一卡通”(已脱敏)的预付卡,向中老年客户募集资金。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在全国多个合作基地享受折扣养老服务,公司还承诺,若卡内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未消费,将按年化一定比例返还“福利补贴”。

凭借“养老+理财”的诱人概念,甲公司业务迅速扩张。至2023年案发时,公司在七年时间内累计向数万名客户销售预付卡,吸收资金规模高达人民币11亿元。后因宏观经济下行、部分合作基地经营不善及公司扩张过快等原因,资金链出现紧张,无法按时兑付部分客户的“福利补贴”及退卡要求。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甲公司立案侦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乙”、市场负责人“丙”等多名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从被告视角看,此案的核心困境在于:企业主观上旨在提供真实的养老服务,所募资金也绝大部分用于建设或租赁养老基地、支付运营成本,为何其预售养老卡的模式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不仅是乙、丙等人个人的自由与财产面临风险,更让整个以预付费模式运营的养老服务行业感到寒意,许多企业家不禁自问:合法的商业创新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究竟何在?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在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具有高度一致性。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及各地判决为参考,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如下:

裁判结果:
某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甲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被告人乙、丙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理由:
法院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核心要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标准:

  1. 非法性:甲公司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却实施了实质上的吸储行为。

  2. 公开性:甲公司通过举办旅游宣讲会、发放宣传单、组织参观体验、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宣传。

  3. 利诱性:这是此类案件认定的核心要素与争议焦点。法院查明,甲公司不仅承诺提供养老服务,更关键的是向购卡客户承诺了“福利补贴”,即无论是否消费,到期后均可获得固定的现金回报。这实质上构成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利诱性承诺,将单纯的消费预付行为异化为金融投资行为。例如,在“水果营行”案中,充值高额返现的模式被明确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 社会性:甲公司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广大中老年人,吸收资金。即使部分客户最初来源于亲友介绍,但最终仍扩散至不特定多数人,符合社会性特征。

此外,若侦查机关查明,行为人在资金链已明显断裂、无法兑付的情况下,仍继续吸收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则可能进一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更重的刑事责任。

3. 法律分析

面对如此严峻的指控,作为被告方,是否就毫无抗辩空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办理商事犯罪案件的经验提示,在预付卡涉非法吸存案件中,专业、精准的抗辩策略至关重要。俞强律师系该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及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此类刑民交叉、定性复杂的案件上具有深厚造诣。

俞强律师提示,辩护的核心在于深入剖析控方证据体系,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根本出发,寻找突破口。具体可围绕以下四大路径展开抗辩:

路径一:质疑“利诱性”要件的成立——区分真实消费与金融投资
这是最根本的抗辩方向。关键在于证明公司发行的预付卡本质是消费凭证,而非投资理财工具

  • 法条解读:根据司法解释,构成利诱性的核心是“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如果预付卡仅承诺提供折扣服务,并未承诺任何固定的现金回报或本金返还,则不具备利诱性。

  • 抗辩策略

    1. 审查合同文本:仔细审查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条款。若合同仅载明“预存金额可用于消费享受会员价”、“赠送消费积分”等内容,而未出现“到期返本”、“固定收益”、“福利补贴”等字样,则有力主张其属于正常商业预付模式。

    2. 穿透审查实际操作:即使合同文本存在模糊表述,需结合资金流向和公司行为。若能证明所有吸收资金均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并全部、直接用于养老服务实体的租赁、装修、人员工资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非形成资金池进行资本运作或挪作他用,则可以强化“资金用于真实消费场景建设”的主张,削弱其金融属性。

    3. 对比典型案例:可援引那些被不起诉的案例,如某餐饮公司“充值送券”因资金全部用于门店经营而被认定不构成犯罪,说明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预付费模式都一概入罪。

路径二:主张“社会性”要件不足——客户群体是否特定
指控需证明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相对特定,可对此要件进行抗辩。

  • 抗辩策略

    1. 界定客户来源:梳理客户名单,证明早期客户主要来源于公司股东、员工的亲友,或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特定群体(如某单位退休职工团体),并非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完全陌生的公众广泛募集。

    2. 限制公开宣传:举证说明公司的宣传材料仅限于门店内部展示或向已有会员定向发送,而非在公共场所 indiscriminately 发放传单或通过广告平台公开推介。关键在于证明公司没有主动、公开地招揽不特定公众。

路径三: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或犯罪故意——主观层面的抗辩
此路径旨在区分经营失败与刑事诈骗,或将责任限定在特定人员。

  • 法条解读与抗辩策略

    1. 用于生产经营:如能提供完备的财务账册、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清晰证明所融资金确系用于公司主营的养老业务,且案发前仍在努力经营,则可依据《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主张“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2. 缺乏犯罪故意:对于部分中基层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可论证其并非公司决策核心,仅按照上级指令执行销售任务,并不知晓公司整体的资金状况和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当其不具备金融、法律专业背景时,主张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明知故意。

    3. 及时清退与挽回损失:在案发后,若能积极采取替代方案(如协调其他机构提供服务、以物资抵扣)、主动退还部分资金,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损失,这不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也侧面反映了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或主观恶性较小。

路径四: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审视
刑事案件的定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辩护律师需对控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 抗辩策略

    1. 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此类案件关键证据常存在于微信聊天记录、内部邮件等电子数据中。需审查侦查机关提取、固定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是否完整,有无被篡改可能。例如,在周某标等人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已删除的聊天记录,改变了案件定性,这同时意味着电子数据取证是双刃剑,辩护方也应高度重视。

    2. 审计报告的质证: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是定罪量刑的关键。需聘请专业会计师对审计方法、资金流向的认定、损失金额的计算进行复核,挑战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或对被告人不利的推定。

上海律师在处理此类复杂案件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避免客观归罪。商业模式创新与法律风险往往相伴而生,专业的刑事辩护正是要在其中划出清晰的界限,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防止将正常的经营风险上升为刑事犯罪。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的核心理念。团队长期深耕于公司股权、合同纠纷、金融资管、知识产权及商事犯罪辩护等领域,尤其在处理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的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

团队擅长在案件早期介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诊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除了一审、二审辩护,团队也精于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各类救济程序。

如需针对您或企业面临的类似预付卡涉刑案件进行个性化、保密的法律分析,获取具体的抗辩策略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俞强律师团队:

  • 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初步咨询。

  • 前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查询详情,或直接前往办公室洽谈: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基于公开案例与法律条文作出,仅为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执业意见。案件结果受具体事实、证据及司法裁量等多重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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