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商业诋毁、二审改判、合理注意义务、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林智敏律师

干律师这些年,越来越深的一个感触是:诉讼这行,有时候赢了一局,不代表赢了全局。

我今天想复盘的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赢了战役,却差点输了战争”。我们代理的客户,本来是商业诋毁的受害者,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结果因为策略调整撤了诉,反倒被对方抓住不放,回头告我们“保全错误”,一审还真就判了我们赔钱。

说实话,一审判决下来,压力是有的。不光是钱的问题——11万说多不多——关键是这个逻辑让人难以接受:难道只要撤诉,就说明当初的保全申请是错的?那以后谁还敢在维权时申请保全?

好在,二审我们顶住了。不仅把一审判决彻底翻了过来,还让对方承担了全部诉讼费。今天借这个机会,把整个案子的关键点捋一捋,希望能给同行或正在经历类似纠纷的朋友一点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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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子是怎么来的?

先说背景。这其实是两场官司的“套娃”。

最早,对方公司(某巴科技)起诉我们客户(某同智能科技),说侵害他们的软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我们叫它“前案”)。我们在应诉过程中,发现对方的人在市场上不太地道,散布了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话,涉嫌商业诋毁。于是我们另案起诉对方不正当竞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他们900多万资金——这个金额,是结合我们研发投入和潜在损失测算的。

后来,因为证据梳理和整体策略的考虑,我们主动撤回了这个商业诋毁案,保全自然也就解除了。

本以为这事就翻篇了,结果对方反手就是一个新案子:告我们“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要求赔偿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加上前案他们的律师费,林林总总算下来小一百万。更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还真判了——认定我们“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酌定赔偿11万。

二、我们是怎么打二审的?

说实话,这个案子一审输得有点憋屈。因为它把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搅在了一起:一边是商业诋毁本身的是非曲直,一边是财产保全这个程序性行为是否正当。一审法院的潜台词是:你既然撤诉了,说明你当初的诉求站不住脚,那保全当然就是错的。

但我们二审的核心观点很明确:不能“以结果倒推过错”。

第一,法律上,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意思?就是判断有没有错,要看我们申请保全的那个时点,有没有尽到一个理性商主体的合理注意义务。当时我们手里有对方商业诋毁的初步证据,有实实在在的损失估算,程序合法,也依法提供了足额担保——这些事实摆在那里,不能说因为我们后来撤诉了,就反过来说当初申请是错的。

第二,一审法院在程序上“越界”了。
这个案子是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不是商业诋毁纠纷案本身。一审法院在审理这个案子时,实质上对另案(商业诋毁案)的实体事实做了预判——这是典型的程序越权。我们反复强调,本案要审查的,是我们申请保全时的“当时当景”,而不是替商业诋毁案去断是非。

第三,对方的损失主张,站不住脚。
所谓的利息损失,计算依据本身就很模糊。至于他们要求我们承担前案的律师费,就更牵强了——那笔钱和财产保全行为之间,根本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二审判决怎么说?

好在,二审法院的裁判尺度是清晰的。

判决下来后,我看了好几遍,觉得最值得玩味的是这句:“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实现条件、保全的必要性及保全金额等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

也就是说,撤诉不等于错误,败诉也不等于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当初有没有恶意、有没有重大过失。而我们,证据有,程序合法,担保足额,完全说不上“过错”。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也都由对方承担。

四、这个案子能说明什么?

案子打完了,但有些东西值得沉淀下来。

对权利人来说,保全这把刀,该用还得用。
只要你的申请是基于初步证据、程序合法、金额合理,哪怕后面因为策略调整撤了诉,也不用太过担心被反咬一口。法律的底线,是保护那些善意行使诉权的人。

对被告方来说,想告对方“保全错误”,重点不是对方撤没撤诉,而是对方申请时有没有主观恶意。这个举证门槛,不低。

这些年,我越来越觉得,诉讼这行,真正考验人的不是法条背得多熟,而是在复杂的局面里,能不能帮客户守住底线、翻过身来。这个案子,算是给我们团队上了一课,也给客户一个交代。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方向专注于是刑事辩护、商事犯罪辩护,以及民刑交叉领域那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疑难案子,重大合同纠纷也在其中。

我习惯用一种方式办案子:把复杂的法律问题拆解成模块,再拼回一张清晰的作战地图。法律难题很多时候看似混沌,其实底层都有结构可循。拆明白了,路径自然就有了。这篇文章,某种意义上也是这种工作习惯的一次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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