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写了两篇平顶山的事,这是我很少有的一次,连着几篇写同一件事。
卡夫卡说:“诸神累了,老鹰累了,伤口在倦怠中愈合了。”
我持续写的原因,是因为我相信,如果为恶者不付出代价,那么恶就不会停止繁殖。
再者,暴力如果被默许、被遗忘、被用和解草草掩盖,那种野蛮的火焰是很容易被导向更黑暗的地方的。
所以,看见她,记录她,某种意义上,是在拯救未来的我们。
2月22日,丁某苏醒:
这是这件事里,这几天里,我听到的最让人松一口气的消息。
但随之而来的细节,让我久久无法平静。
她醒来之后,一直默默掉眼泪。
住院期间,亲戚朋友来看望,她总是把身子背过去。
晚上睡着时,会突然伸手乱抓。
我反复看这几句话,看了很多遍。
一个15岁的女孩,在经历了那一切之后,她没有哭闹,没有崩溃,她只是把身子背过去,把自己转向墙壁,转向那个没有人的方向。
我不知道她在想什么。但我知道,那个背过去的动作,比任何一份法医鉴定书都更能说明她受到了什么。
警方对丁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
眉骨骨裂,头疼,肚子疼,视力和听力暂时没检查出大问题,但可能需要时间恢复。
那段视频里,刘某飞用砖头砸她的脸,砖头碎了,然后脱下鞋子继续抽打。
一个成年男性,对一个15岁的女孩,用砖头,砸脸。
砸到砖头碎了。
然后这个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
我想说的是,如果仅凭这四个字,很多人对那个夜晚的真实烈度,可能会产生一种根本性的误判。
可能法律意义上的轻伤二级,并不等于生活常识里的一点小伤。
它是指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眉骨骨裂、多处挫伤,这对于一个15岁的孩子来说,这是实打实的身体摧残。
上午,通报又登上热搜: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飞、韩某娜批准逮捕。
前两篇我没有在罪名上多说,但现在我想认真谈一谈。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覆盖面极广的罪名,最高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到十年。
从法律条文上看,它可以覆盖刘某飞的行为。
但我想说的是,这件事本身,有几个维度是值得追问的。
第一,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这个案件里,是否已经经过了充分的比对?
故意伤害罪,以造成的实际伤害为量刑基础。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行为的社会秩序危害性。两个罪名在实践中有时并用,有时择一而终。
以目前对丁某的轻伤二级鉴定结果来看,如果后续伤情鉴定不发生变化,故意伤害罪的追诉门槛会相对提高。
这是法律的客观限制,但不代表追责就此封顶。
其二,施暴的全过程,是否涉及对多名被害人的侵害?
通报里有一个细节,我觉得很多人没注意到。
刘某飞到场之后,先误以为在场的郭某、张某凡、薛某源三人辱骂了他母亲,上去就打。打完之后,发现打错人了,然后转头,继续打丁某乐。
他打错了,没有某种迟疑,没有某种本能的停顿。
修正了目标,继续打。
这不是失控,这是一种有意识的、持续运转的暴力逻辑。
三,此案的处理速度极快——从刑事强制措施到逮捕,只用了三天。
这个速度,某种程度上是好事,说明这件事已经超出了地方自行消化的范围,有更高层级的关注介入。
但三天逮捕,接下来的公诉准备和庭审质量,才是真正的考验。
我不希望这件事以一个迅速逮捕的结果作为终点,然后在接下来漫长的司法程序里,慢慢被人遗忘,最后以一个不痛不痒的判决悄悄收场。
这种事,不是没发生过。
我更想说的,是那个妈妈说的那句话。
记者问李女士,是否考虑民事索赔。
李女士说:“目前,我们只关注刘某飞能否受到应有的制裁,我们一定要给女儿讨回公道。”
我看到这句话,心里有一种很难描述的感受。
这是一个妈妈,在女儿苏醒、女儿眉骨骨裂、女儿每天说头疼肚子疼、女儿晚上睡着了还会突然伸手乱抓的情况下,说出来的话。
她没有谈钱。
她只说,要给女儿讨回公道。
有人可能觉得,民事索赔是应该的,经济赔偿可以减轻家庭的实际负担。
这当然没错,法律赋予受害者这个权利,用好它是理所当然的。
但我理解那个妈妈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她知道,那些钱换不回来她女儿的那段记忆,换不回她女儿已经在夜里乱抓的那双手,换不回她女儿看到来访的亲戚时,下意识把身体转向墙壁的那个动作。
她需要的,是那个拿砖头砸她女儿的恶棍,站在法庭上,被宣判,被惩处,被这个社会用一种正式的、不可撤销的方式告诉她女儿:
你没有做错任何事,错的是他,他要为此付出代价。
这是一种受害者最朴素、也最深切的需求,是正义被看见的确认感,而这种确认感,我想只有司法程序能给。
丁某母亲说,医生表示视力、听力暂时没检查出太大问题,可能需要时间恢复。
这句话里有一个关键词:“暂时”。
眉骨骨裂,是确诊的。
头痛、腹痛,是持续的。
视力和听力,是“暂时”没检查出问题。
我不是医生,我也不懂法医鉴定的具体规程。但我知道的是,颅面部受到砖头重击之后,某些神经损伤的后遗症,不会在住院的头几天里完整呈现。
脑震荡后遗症,某些视力损伤,某些耳鸣和听力衰退,甚至某些心理创伤引发的躯体症状,都可能在数周乃至数月后才逐渐显现。
伤情鉴定,通常在案发后一段时间内进行。但对于丁某这样的情况,后续是否有必要申请重新鉴定,是否有必要在更完整的恢复周期内再次评估伤情,这件事家属和律师应该认真考量。
因为伤情鉴定的结果,也容易直接影响刑事量刑的基准线。
如果丁某的伤情在后续出现加重或新的诊断,依法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这不是在教人钻空子。
这是在说,受害者家庭有权利用尽法律给予的每一个正当工具,去争取她应得的那份正义。
她醒来之后,一直默默掉眼泪。
一个15岁的孩子,她在哭什么。
是疼痛吗?是恐惧吗?是委屈吗?
她在那条街上,什么都没有做错,她只是路过,只是和弟弟走在路上,只是在一个争吵的过程里没有低头,然后她被人用砖头砸了脸。
她也许是一种对这个世界最初的、最根本的信任,在那个夜晚被砸碎的那部分。
对于一个正在形成世界观、正在学着理解规则与边界的15岁孩子而言,她在那个夜晚所经历的,不只是皮肉之苦。
医院给她安排了心理医生,这很好。
但心理医生能做的,是帮助她重新整合这段经历,而不是抹掉它。
那段记忆,那个夜晚,那块砖头,会以某种方式,在她往后的某一个时刻,某一个应激反应里,某一个不敢和陌生人对视的瞬间里,重新浮现。
这是一种真实的、长期的代价,不会写进任何一份通报里。
我在前两篇说过,这种暴力不是冲动,是习惯。
且习惯的形成,需要一个环境。
刘某飞不是凭空变成这样的。
他的暴力,是在一个没有人认真追究他的环境里,一点一点被强化的。
我们不知道在这件事之前,他对周围的人做过什么。
我们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欺负过,忍了,没说,因为怕事,或者因为觉得说了也没用。
但我们知道一件事:
一个人能在大街上,当着所有人的面,用砖头砸一个孩子的脸,然后打了她,再去打劝架的路人,还推搡一个抱着婴儿的母亲——这种行为背后,有一种他对后果的极度漠视,甚至是极度确信没有后果。
这种确信,不是一天建立的。
这意味着,在这件事之前,一定有过某种沉默,某种退让,某种算了,在某个时候,帮他完成了这种确信的建立。
我写这几篇文章,可能有点义愤填膺。
另一方面,我写它,是因为我相信,每一次我们选择不沉默,都在给那些还没有发生的暴力制造一点阻力。
我想对那个女孩说一句话,尽管她不会看到。
你醒来之后,把身子转向了墙壁。
我不知道那对你意味着什么,也许是疲惫,也许是不想让人看见你在哭,也许是某种你自己也说不清楚的本能。
但我想说,那条街上发生的事,不是你的错。
你没有做错任何事。
你只是路过,只是停下来争辩了几句话,只是在一个应该可以讲道理的地方,没有低头。
这不是错,这是你本来就应该有的权利。
被打伤了不是你的错,眉骨骨裂不是你的错。
那条街上的每一个人,包括那些录了视频、传出来让更多人看见的人,包括那些看见视频之后愤怒、发声、不肯沉默的人,都在用他们的方式,告诉你:我们看见了。
那块砖头应该落在哪里,法律会给出答案。
但不论那个答案最终是什么,有一件事是确定的——你被伤害了,这是真的,这是不对的,有人记下来了。
在伤口还没有愈合之前,在她还在每晚梦里伸手乱抓之前,我不打算假装这件事已经过去了。
这是第三篇,如果需要,还会有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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