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实现机制,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对提升审判能力水平、服务保障大局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近日,上海二中院评选出本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紧扣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业态,既有关涉老百姓生活日常的热点问题,也有企业生产经营中面对的疑难纠纷,集中体现了上海二中院认真履行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积极实践。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说理,能够进一步明晰法律规则适用,为社会生活提供更为具体的行为指引,进一步彰显崇法明德、守正向善的法治精神,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案例一
寇某涛强迫交易案
(2025)沪02刑终95号
合议庭
审判长:袁婷(承办法官)
审判员:董玮
审判员:孙晔
法官助理:王霏、夏琨翔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制新型互联网业态下自媒体“以威胁手段促成交易”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厘清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中,被告人以通过自媒体发布、删除企业负面信息为要挟,强迫被害单位签订高价服务协议并实际履行。各方就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抑或强迫交易罪产生争议,合议庭通过审查交易实质、交易对价、合同履行与主观目的,对侵害市场交易秩序的强迫交易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了精准界分。本案判决体现了刑法谦抑理念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维护公平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二
南京小某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商品声誉案
(2024)沪02刑终855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杰文(承办法官)
审判员:郭寅
审判员:周广明
法官助理:李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商业诋毁,维护新业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在销售旺季来临之际,为打压主要竞争对手,委托无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对手竞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撰文恶意捏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并通过网络平台宣传炒作,导致竞品被下架或取消直播,造成对手公司数百万元损失。
审理中,各方对涉案文章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还是一般的科普宣传,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损害对手公司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对手公司的竞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诋毁行为与对手公司的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指出在商业诋毁故意的认定上,应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捏造事实、诋毁文章的指向性是否明确、文章是否足以与竞品之间建立联系、发布时间节点、传播范围、被告人之间的通联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为正确区分市场竞争中的恶意诋毁和正常竞争提供了参考规则,有力保护了企业的商誉价值,有利于规范网络电商等新兴业态的市场竞争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案例三
唐某楼、杨某留与彭某倩等生命权纠纷案
(2025)沪02民终3046号
合议庭
审判长:费鸣
审判员:唐墨华(承办法官)
审判员:谢亚琳
法官助理:丁心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网络主播直播饮酒致死侵权案件。本案中,网络主播违规进行饮酒直播,网友恶意怂恿主播过量饮酒,网络平台发现后未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造成主播死亡后果。
合议庭通过审慎研判,确定网络主播自担主责,劝酒者承担次责,网络平台与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准确划分了三方权责边界。同时,对于其中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这一疑难问题,完善了“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平台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平台在内容监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本案裁判对“流量至上”的畸形直播观予以纠偏,有助于引导公众反思网络行为边界,推动平台切实履行“守门人”义务,对于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表达和直播生态,形成风清气正、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张某军与苏州昱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5)沪02民终1284号
合议庭
审判长:陈樱(承办法官)
审判员:易苏苏
审判员:周喆
法官助理:张曦
典型意义
以外卖行业为代表的接单型平台工作是新业态用工的典型场景。如何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疑难问题。2024年12月最高法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确立“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本案裁判结合接单型平台工作特征,明确了在外卖行业算法模式下,判断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骑手对工作安排的自主决定程度是重要评价要素,接单模式、转单及上下线自由度等用工事实则是审查骑手对工作安排的自主决定程度的核心指标。本案为科学、准确理解适用“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标准提供了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既支持和规范了新业态用工市场秩序,又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
案例五
陈某与上海昕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行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5)沪02民终7119号
合议庭
审判长:费鸣(承办法官)
审判员:唐墨华
审判员:赵俊
法官助理:叶戈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招聘的兴起在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较高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本案即为一起在网络平台擅自公开和不实续造他人简历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指出,个人简历是自然人的姓名、籍贯、肖像、出生日期、资质证书、工作经历等信息的集合,该集合中的信息单独或结合起来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适用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则。招聘方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对他人简历信息进行不实添加并擅自公开,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裁判以“可识别性”标准为核心,明确了包含私密信息的个人简历的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为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强化数字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优化网络招聘环境。
案例六
珠海美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更某信息技术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5)沪02民终5035号
合议庭
审判长:赵炜
审判员:肖光亮(承办法官)
审判员:顾佳娜
法官助理:马颖裔
典型意义
在房地产等存在多层级分销业务模式的行业中,总包方常利用优势地位与分销商约定“收到上家款项后再行支付”的“背靠背”格式条款,导致实践中常出现总包方将上游付款风险转嫁给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小微分销商的情况,本案即为典型。
本案从合同目的解释和公平原则出发对“背靠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厘清该条款性质,依法确定各方履约责任。本案有效遏制了优势方滥用合同条款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依法保障了诚信履约的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利,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促进公平交易、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案例七
汪某夫与上海荣某斋拍卖有限公司、林某春委托合同纠纷暨拍卖合同纠纷案
(2025)沪02民终14380号
合议庭
审判长:李迎昌
审判员:顾佳娜
审判员:赵炜(承办法官)
法官助理:夏一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拍卖未达保留价情形下如何认定交易行为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在委托方与拍卖公司已约定保留价的情况下,拍卖公司未按《拍卖法》规定在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停止拍卖,而将拍品低于保留价落槌成交并收取佣金,对此,如何有效保护委托方、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案审理难点。
合议庭经过对拍卖过程及各方履约情况的全面审查,一方面坚持公平诚信原则,认定拍卖公司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合理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保护竞买人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拍卖行业的行为准则,督促各方依法依约开展拍卖活动,规范拍卖交易市场秩序。
案例八
上海誉某报关有限公司与某甲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某乙海关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4)沪02行初312号
案号
审判长:田华(承办法官)
审判员:包建俊
人民陪审员:宗翎
法官助理:陈晓龙
典型意义
本案中,报关企业因申报缴税的进口货物品类有误被海关处罚。申报人认为海关对于其电子申报完成节点的认定有误,且即便填报品类有误也应属可撤销或修改的容错范围,故对行政处罚提出诉讼。
合议庭结合实践情况,对行为人通过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情形中申报行为的完成时点进行了合理认定,进一步厘清了海关后续的审核监管行为与行为人如实申报义务间的关系,并对本案是否符合可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之情形进行审查,审慎判定海关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为电子政务改革背景下电子申报违法行为判断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安全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
孙某南与吴某莲等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
(2024)沪02民终8782号
合议庭
审判长:蒋浩
审判员:熊燕(承办法官)
审判员:李彦
法官助理:倪文珺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债权人在债权实现中与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夫妻一方名下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的复杂案件。本案夫妻双方均系中国香港居民,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其个人债务被债权人申请执行并拍卖,而其配偶主张对拍卖款享有份额,债权人及夫妻双方对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抑或一方个人财产存在分歧。
本案争议既涉及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纠纷中冲突规范查明,也涉及涉外法律查明与适用。在冲突规范查明上,本案厘清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文在涉及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争议时的适用思路,指出在夫妻财产关系认定产生争议涉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实现时,不宜直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并以此约束第三人,避免因夫妻协议选择结果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合理缩减。在涉外法律适用上,应根据相关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判例,结合产权登记、财产贡献等关键事实,对系争财产权属进行审慎认定。本案具有较强代表性,对于涉外家事财产案件中的冲突规范查明与实体法律规则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十
上海端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刘某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沪02民再77号
合议庭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王怡红(承办法官)
审判员:王毅
法官助理:杭峻如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一起长达十年的股东内部纠纷再审案件,对复杂案件的实质化解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针对关联案件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的客观情况,本案采用“一案联调、多方联动”机制,通过建立跨域司法协作平台实现关联案件信息共享,创立“纠纷退出+企业存续”双轨机制,在合议庭反复协调下,达成被诉股东无偿转让股权、公司放弃未执行利益、各方息诉的调解方案。同时,为化解当事人对方案落实的疑虑,本案创新“法院+工商+税务”协同路径,积极联络市场监管部门帮助当事人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打通调解协议落地堵点。在各方努力下,当事人不仅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还主动撤回关联的执行余额案、强制清算案及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等多起诉讼,一并破解公司经营僵局,真正实现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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