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村集体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农村的住宅基地或房子怎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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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村集体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指南

一、确权核心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原村集体成员转为公职人员后,其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需遵循以下原则:

1. “地随房走”原则: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确权,但需标注“非本集体成员”。

2. 身份限制:丧失村集体成员资格,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3. 历史合法性优先:1999年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直接确权,之后需符合当时政策。

二、确权条件与分类处理

(一)原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情况

- 确权条件:

1. 宅基地来源合法(如村集体分配、乡镇批准)。

2. 房屋未翻建、扩建,保持原有状态。

3. 经村集体公示无异议,乡镇政府审核通过。

- 登记结果:

- 不动产权证标注“非本集体成员”。

- 房屋可维修使用,但不得重建、改建,灭失后宅基地收回。

(二)继承农村房屋的情况

- 确权条件:

1. 继承的房屋产权清晰(如房产证、继承公证书)。

2. 房屋未改扩建,符合“地随房走”原则。

- 登记结果:

- 证书标注“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房屋”。

- 房屋灭失后宅基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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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与办理流程

(一)必备材料

1.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含原村集体户籍迁出记录)。

2. 权属证明:宅基地批准书、建房许可证、继承公证书等。

3. 权籍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需四邻签字确认)。

4. 特殊证明:村集体出具的原成员资格证明、乡镇审核意见。

(二)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向村委会提交材料,集中申请或线上申报。

2. 初审公示:村委会审核并公示15-3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

3. 复审登记:乡镇自然资源所核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审登簿。

4. 领证归档:领取不动产权证,核对信息无误后归档。

四、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

1. 超面积处理:

- 1982年前建成的按实际面积确权。

- 1982年后超面积部分需按政策处理(如补缴费用)。

2. 规划合规:

-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建区域。

- 2020年后建房需补办规划手续。

3. 法律风险:

- 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 权属争议需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政策依据:

- 《民法典》第1122条、第230条

- 《土地管理法》第62条

-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

- 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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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主动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提前核查材料完整性,避免因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确权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