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高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员工白某因工作安排问题与主管发生争执,双方互殴导致白某肋骨骨折。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却因工伤认定问题经历了行政复议和三级法院审理,那么,最终广东高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案件回顾
案件当事人白某是金风公司负极压片工,负责把极片推进压片机工作。2021年7月28日晚8点半左右,白某在车间用手推车拉极片时,其主管苏某认为白某领取极片数量超出公司规定,要求其少拿点极片。
双方随后发生口角,苏某先动手用拳头打了白某胸口,继而发展为互殴。导致白某受伤,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苏某因工作纠纷殴打白某,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到达广东高院。
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前两个要件判断相对简单,而“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要件的认定则最为复杂,也是本案争议的核心。
根据法律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核心判断标准是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伤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伤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即使劳动者对事件发生有一定过错,也不必然排除工伤的认定。
高院判决:认定白某为工伤
广东高院在本案中着重分析了白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考察事件起因、发展过程和行为目的等多方面因素。
从事件起因看,白某与苏某的冲突直接源于工作安排问题。白某领取极片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苏某作为主管对其进行管理,双方因领取极片数量问题产生分歧。
法院强调,虽然白某拉极片的数量违反了公司规定,但这并不能否定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的方式不当,不改变其行为的职责属性。
从事件发展过程看,双方争执内容始终围绕工作问题,从口头争执到肢体冲突的过程具有连贯性,没有明显的中断或转向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恩怨。
本案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是:白某参与互殴是否影响工伤认定?对此,法院明确了工伤认定不要求“纯洁受害人”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对暴力伤害工伤的规定,并未要求受伤职工在暴力事件中完全没有过错。关键在于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非受伤过程的每个细节是否完全合理。
法院认为,即使白某对伤害事件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只要不属于主要责任,就不影响工伤认定。本案中,监控视频和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显示,苏某作为主管先动手打人,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广东高院最终作出了认定白某为工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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