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没有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而是赋予用人单位管理权利。但任何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主营业务,不可能将重点放在研究劳动法律法规上。同时劳动法律法规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社会法性质,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甚至有所偏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规作为企业的内在基因,渗透于企业的每一个细胞之中,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有助于降低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和形象,增强客户的信任,并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在招聘与选拔中,企业需精心挑选那些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具备卓越才能的员工。这些员工将成为企业宝贵的财富,为企业创造无限的价值。在员工的招聘、入职、在职和离职管理整个过程中,企业更应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2026年我们将发力于人力资源合规专项。

人力资源合规专项从入职到离职涉及面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与劳动合同类似,人社部门也会发布一些简单的劳动用工风险防控资料。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也编写过《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手册》,本期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继续予以转发分享。友情提示:人社部门的立场决定不可能完全倾向用人单位,手册内容简单、不够全面,只是部分风险的框架,无法作为完整的人力资源合规专项。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主要包含一、规章制度法律风险防控二、入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三、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四、劳动报酬法律风险防控五、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六、惩戒管理法律风险防控七、岗位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八、灵活用工法律风险防控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十、社会保险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十一、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风险防控等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中的风险点1.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提示:实践中,存在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书、以高薪代替缴纳社保、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等)、未按五种法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等现象,均构成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风险是巨大的。一是随时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二是劳动者可以随时以用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要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高额利息及滞纳金;三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发生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医疗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待遇时,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另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遭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中断缴纳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遇到经济效益严重下滑,资金链断裂时,往往只向劳动者发放部分生活费,并中断社保缴费,这同样会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而面临行政处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另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遭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未为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风险提示: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大都缴纳了社会保险。新用人单位往往忽略为这部分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而面临工伤赔偿风险。

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风险点1.未及时申报工伤

风险提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或与劳动者发生矛盾,而未在法定时限内申报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为其申报工伤后,对申报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未及时办理失业手续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时还会有未决的争议或劳动者未依法交接工作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失业登记,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待遇,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失业损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