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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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诉讼再审实务中,经常会有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后,再审法院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情形。
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法院已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进行再审,完成了一次监督和纠错程序。若允许当事人对再审后的结果再次申请检察监督,可能导致程序反复和拖延,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跟进监督或依职权监督
(一)检察院可以跟进监督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再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
这是最核心的可申请情形,此处的“明显错误”,既包括事实认定错误(如再审未采信关键新证据、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也包括法律适用错误(如适用法律条文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调取关键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再审维持原判的裁判仍有明显错误,可依法启动再监督程序,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继续监督。
情形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情形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二)检察院应当依职权监督的几种情形
1.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3.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4.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6.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抗诉再审后维持原判,符合条件的,检察院仍可跟进监督或依职权监督。当事人虽不能再次申请检察监督,但可以通过信访申诉,要求检察院启动跟进监督或依职权监督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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