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转型推进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加强,金融犯罪呈上升趋势,金融犯罪辩护成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新兴热点,其犯罪构成、辩护逻辑与传统刑事犯罪存在显著差异。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以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的实践为基础,围绕领域现状、研究革新、辩护新范式展开深度分享,提出 “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的金融犯罪辩护理念,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与理论参考。
一、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的行业沉疴:表面化为主,实质化缺失
杨红伟律师指出,当前金融犯罪研究领域存在明显的短板,市场上相关书籍虽多,但真正具备实践指导意义的寥寥无几。部分律师编写的书籍仅为资料简单整理,信息整合价值有限,远不如微信、检索工具的实用性;高校学者的著作多偏重刑法基础理论,与金融犯罪实务深度脱节,对领域特有基础理论贡献微乎其微;还有部分研究成果是博士阶段的单一问题探索,理论性过强,无法对接司法实践,仅能作为基础资料,难以称之为真正的专业著作。在他看来,优质的金融犯罪研究著作应源于实践且高于实践,传递专业知识而非简单信息,能为行业带来持续的专业启迪。
而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问题则更为突出,当前多数辩护仍依附于传统刑事辩护模式,甚至存在大量 “完任务式” 的走过场辩护。部分律师仅完成会见、开庭等基础流程,收取律师费后便草草结案,未能真正挖掘案件核心问题,既体现不出律师的专业价值,也无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红伟律师认为,真正的金融犯罪辩护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需要形成系统化的工作习惯: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所需的资料、信息与知识,这一过程耗时费力;其次在梳理基础上开展深度与创造性思考,对律师的思考力、创造力提出极高要求;再者解构金融犯罪特有的犯罪构成,重新评价证据与事实,完成法律与事实的重构;最后以良知为指引,将智力成果转化为实际辩护效果,这一过程需要承担高额的时间、精力成本与职业风险。
他强调,律师工作是良心活,唯有本自具足良好德行、心智与专业能力的律师,才能坚守辩护初心。金融犯罪辩护的办理过程往往伴随着绝望、折磨与痛苦,唯有在绝望中寻找希望,以专业能力推动案件走向公平正义,才是辩护的真正意义,而当前行业中这样的实质化辩护仍属个别现象,应景式的表面化服务成为主流。
二、金融犯罪研究的系统性革新:立足实践基础,秉持长期主义
杨红伟律师认为,问题的存在恰恰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金融犯罪研究有着巨大的深耕潜力,而当前领域研究的滞后,源于三个核心层面的原因:其一,历史上金融犯罪的罪状表述过于简单,受立法背景限制,金融刑事立法混同于普通刑法,诞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缺乏支撑深度研究的社会资料和人力资源;其二,当下对金融犯罪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缺乏本质认知,立法者、司法者、研究者与实践者对金融与法律的融合研究、实践探索不足,未能从底层逻辑厘清认定边界;其三,金融犯罪特有基础理论研究长期缺位,浮躁的时代背景下,能够数十年如一日精研该领域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短平快的利益追逐成为部分从业者的选择。
从 1979 年刑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社会背景与金融实践发生了丰富而深刻的变化,大量的司法案例为金融犯罪构成的系统化革新认识提供了充足的实践资料。杨红伟律师指出,当前金融犯罪研究最核心的短板并非资料,而是 “人”—— 能够秉持长期主义、持续深度思考的专业法律工作者。金融犯罪研究需要从业者以跨越周期的价值追求为理念,怀揣对法律的热爱与信仰,放弃短期利益,投身于这一长期事业,唯有如此,才能推动领域研究的系统性革新。
传统金融犯罪辩护的思维定式,是导致辩护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其往往始于对刑法条文的形式化解读,终于对司法解释的机械化适用,忽视了金融犯罪作为 “社会系统故障” 的本质属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传统辩护多围绕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四性要件展开,却忽视了司法实践中,群体性损失形成、社会稳定承压时,形式化的构成要件分析往往会被综合治理的实质考量所架空,这一辩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 “没有适用的空间”。而在骗取贷款罪的辩护中,将 “不良贷款” 等同于 “重大损失” 的形式化认定,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杨红伟律师提出,“重大损失” 必须具备 “实际性、无法挽回性、最终性” 三大法定特征,银行拥有足额可执行资产、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时,刑法应保持最后手段的克制。
这两类案件揭示了金融犯罪的核心法理与司法政策问题:一方面,金融犯罪的司法政策应与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化解金融风险是根本目标、基本底线与首要职责;另一方面,金融安全法益与金融秩序法益是金融犯罪的两大保护法益,其中金融安全法益是根本、优先、终极的保护法益,具有可恢复性,金融秩序法益是必要、次位、初级的保护法益,具有不可恢复性,二者缺一则不构成犯罪,这一认知能对 “口袋罪” 起到功能性限缩作用。
基于金融安全法益的核心地位,司法审判实践也应确立相应的审查标准:骗取贷款罪案件中,需审查是否穷尽法律和经济手段保障金融安全,否则不符合立案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件中,应将嫌疑人追赃挽损的贡献度作为量刑轻重的重要酌定情节;对于金融安全法益得到修复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刑罚,部分修复的则应减轻量刑,以此鼓励金融安全修复行为。
杨红伟律师以某百亿级违规出具、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件为例,印证了金融犯罪基本概念研究的重要性。该案中,他并未纠缠于 “理财交易回执是否属于票证” 的语义学争辩,而是穿透至金融凭证的本质分类,区分 “银行结算凭证” 与 “投资凭证” 在性质、功能、形式上的根本差异。当理财交易回执明确注明 “不作为收款凭证和基金持有凭证,无抵押、质押或流通价值” 时,将其纳入金融票证罪的保护范围,既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脱离金融实践。这一案例也说明,金融犯罪的复杂性在于其融合了金融市场专业规则、复杂交易结构与多元法律适用问题,核心是厘清 “金融行为的本质” 与 “法律适用的边界”,研究者与辩护者必须具备跨学科知识储备,从金融市场运行逻辑出发揭示实质法律问题。
三、知行合一:金融犯罪辩护新范式的探索
杨红伟律师提出,金融犯罪辩护领域 “知很难,行则更难”,将领域研究的 “知” 与辩护实践的 “行” 有机结合,才能形成金融犯罪辩护的新范式。他率先将 “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的辩护理念以高标准运用于金融犯罪辩护领域,提出金融犯罪辩护必须实现从技术辩护到战略辩护、从个案视角到全局视角的转变,唯有在现实语境中找到立足点,才能让辩护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实质化辩护:追求真实效果,摒弃形式化辩护
实质化辩护是刑辩理念的核心,也是金融犯罪辩护在质上的根本要求,其核心是追求真正指向无罪或罪轻、且能实际发生作用的真实辩护效果,坚决反对走过场、忽悠式、表演式、配合式等任何形式的假辩护。
在某市首例类金融网络传销案中,杨红伟律师以实质化辩护理念推动案件实现全案不起诉。程序层面,他运用两次退补侦查规则与听证会机制,为实体突破创造有利条件;证据层面,深入审查电子证据的实质缺陷,指出其缺失原始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值及提取录像,不具备重现性与真实性,同时揭露会计师事务所越权开展电子数据鉴定、鉴定委托立案前倒置的程序违法问题,以及鉴定仅做简单数学统计、缺乏专业甄别能力的弊端;行为定性层面,从实际作用出发论证当事人并非策划组织者,结合赔偿谅解与 “治病救人” 的社会治理理念,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某公安机关借非法经营罪之名大肆敛财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迫于压力退缴赃款并认罪认罚,杨红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未被表面事实迷惑,深入研究案件本质后确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最终通过程序外辩护方式,经多方反映推动司法机关全案撤案并退回全部款项。这一系列案例证明,实质化辩护要求律师深入挖掘案件法律本质,不被表面现象左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持续斗争,真正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精细化辩护:聚焦细节突破,解构化思维赋能
精细化辩护是金融犯罪辩护在量上的要求,要求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证据、法律、判例及其他决定性因素进行精细化深入研究,从细节发现问题、突破问题,通过细节的量变积累实现辩护效果的质变。杨红伟律师强调,“精细化是 1,其他都是 0”,没有精细化,后续所有辩护工作都缺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这不仅是对律师专业技能的要求,更是对执业态度和责任心的考验。
他率先提出,精细化方法必须与解构化思维相结合,这一理念在多起重大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印证。在某全国性商业银行某市支行近百亿涉案、理财交易回执涉案三十多亿的案件中,当事人被指控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杨红伟律师在二审审查结束阶段紧急介入,以电话记录形式提交辩护意见,指出 “理财交易回执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五大票证形式之一”,推动案件发回重审。面对公诉机关将罪名变更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挑战,他数十次查阅资料,以类型化研究方法解构金融凭证分类,明确理财交易回执属于 “投资凭证”,与 “银行结算凭证” 存在根本性区别,并找到同期邮储银行理财交易回执的照片作为佐证,其背面明确注明不具备收款、抵押等价值,最终成功为当事人去掉两项金融票证犯罪指控。
在某骗取贷款罪案件中,解构化思维与精细化视角的结合同样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一,否定 “欺骗行为” 与 “错误认识” 的刑法因果关系,指出案涉贷款由银行领导主动动员办理,银行不仅指导 “借名贷款” 模式,还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制作虚假资料,并非被动的 “被欺骗者”;其二,否定 “重大损失” 的法定结果要件,指出案涉债务有足额可执行资产,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损失未形成终局性结论;其三,否定 “危害金融安全” 的实质法益侵害,证明当事人拥有足额覆盖债务的资产,且始终积极偿债,未对银行资金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同时,他从证据核查与程序抗辩维度展开精细化工作,指出控方书证为未标注核对一致的复印件、金额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且四名侦查人员仅具备治安管理职权、无刑事侦查权,据此申请对 36 份笔录予以非法证据排除,全方位夯实辩护基础。
体系化辩护:全局战略思维,立体化系统施策
体系化辩护是金融犯罪辩护在方法论上的要求,是涵盖案件背景破解、底层思维运用、策略制定与调整、措施综合运用等方面的立体化系统,具体包括背景破解、底层思维、斗争策略、个案创造性、措施种类、动态博弈、措施安排、程序与实体辩护融合、程序内与程序外辩护结合、庭上与庭下辩护协同十大核心维度。
杨红伟律师指出,金融犯罪的体系化辩护,要求律师超越传统的对抗式思维,转向全局性的战略辩护,不再做 “法律条文的传声筒”,而是成为 “社会风险的诊断师” 和 “治理方案的提供者”。律师的角色也需从单纯的法律服务者,转变为金融风险处置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者,这就要求律师具备金融思维、商业思维与资源整合能力。
在某涉案 5.4 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体系化辩护的优势展现得淋漓尽致。杨红伟律师并未局限于法庭内的辩护,而是将视野扩展至整个金融风险处置生态系统,与当地政府、政法委、公检法机关及债务人逐一沟通,多次召开投资人会议,制定专业的债务追讨和偿还方案,引入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债务重组。以 “以时间换空间” 的策略,将静态的刑事辩护转化为动态的资产盘活过程,让投资人从 “血本无归” 的绝望转向 “有期待、有回报” 的理性,最终当事人刑期从预期的九年降至三年,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治理的成功。
在某知名公司 40 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他为一名 IT 技术人员成功取保,便是体系化辩护的又一实践。从刑法谦抑性、实行行为、主观故意、追赃挽损效率及程序严肃性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该技术人员不具备羁押必要性,以 “领着卖白菜的工资,却担着卖白粉的责任” 的通俗表达,指出追究普通技术人员的刑事责任既低效又违法,不符合案件以追赃挽损为核心的办案导向,最终推动取保决定的作出。
杨红伟律师强调,“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辩护并非孤立的理念,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仅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需要躬身实践的信仰;这一理念的落地,并非单个律师的事业,而是整个法律行业的共同追求,其直接决定着刑事辩护行业的整体水准。刑事辩护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与权益,更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法治进步,律师有责任和义务为当事人、为法治国家提供高质量的辩护供给。
四、金融犯罪辩护的未来:需长期深耕,提供实践价值
交流尾声,杨红伟律师表示,当前我国金融犯罪的研究还未真正开始,行业仍徘徊在认识金融犯罪构成的门外,唯有保持深度实践、开展深度思考、不断批判创新、持续积累量变,才能产生深度研究,推动金融犯罪认知的体系化革新。他认为,没有体系化的辩护理念、方法和实操,单纯的法律辩护很难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取得实效,而 “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辩护理念的整理、构建与提出,并非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终点,而是全新的起点,这一理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与发展。
砥砺迈步金融刑辩领域多年,杨红伟律师始终以理论为基、以实践为刃,立足行业前沿,探索金融犯罪辩护的系统性革新与新范式,在阳光与风雨中,逐梦“金融犯罪辩护的系统性革新和新范式的引航“。
谈及未来,他坦言,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是自己的爱好与追求,未来将数十年如一日,精研具体金融犯罪的构成,概括提炼金融犯罪的特有基础理论,推陈弃故、砺行重塑。同时,他将持续实践、探索和丰富 “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的刑辩理念,深挖其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的特殊运用,致力于构建金融犯罪辩护的全新有效范式,以专业力量为金融创新保驾护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建设金融法治贡献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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